住建部发!《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AB琅琊榜土木交流合作 [color=rgba(0, 0, 0, 0.3)]2022-01-27 08:00
[color=rgba(0, 0, 0, 0.5)]收录于话题[backcolor= transparent]#行业资讯[color=rgba(0, 0, 0, 0.5)]56个为你提供勘察设计行业资讯,提供交流合作平台,欢迎你的关注。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月26日其中勘察设计资质部分摘录如下:
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应专业设计业务。”(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三)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二)除第八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三)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四)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二)除第九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二款中的“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十一)删去第三十七条。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