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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处理可改变场地类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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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土老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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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07-05
— 本帖被 土老帽 从 地质勘测『勘探|检测』 移动到本区(2009-11-27) —
人工填土的成因具有极不均匀性,堆填时间短,成分复杂等特征,受人为影响因素控制。对待人工填土层在20m深度内的波速贡献,我们可以这样推理:一般的人工填土层沉积时间为几十年~几百年,近几年甚至近期在场地的弃土仍属人工填土的范畴。那么,某场地假定覆盖层厚度为51m,自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内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值为249m/s,按规范判定其建筑场地类别为III类;若在勘察以前对场地浅层人工填土挖除2m,采用均匀性及密实度好的土层碾压处理,处理后的填土层仍然隶属于填土层,再行勘察时20m深度范围内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值必然大于250m/s,由此就会得出建筑场地类别为II类的结论。
换填垫层法或其它地基处理方法可以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吗?
CFG桩、强夯等法是否可以改变场地类别?
烦各级各位领导教我。
QQ806601767
[ 此贴被土老帽在2007-09-24 20: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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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fox1 鲜花 +1 - 2007-07-05
自古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群QQ806601767,群71500158
离线土老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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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7-07-05
确定“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以内”的土层为受测对象,起决定场地类别的关键作用。笔者以为:其针对的是传统的多层建筑物,一般采用浅基础型式,天然地基。20m的深度范围包括了本工程的持力层及主要受力层。但目前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物的兴起,基坑挖深较大,基础型式往往已不限于浅基础型式,“20m深度范围”已不能够承担评价持力层及主要受力层的责任。如天津某高层建筑物,经钻探知其天然地面以下为海相沉积粘性土与粉土互层,局部夹砂类土层,其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本工程基坑挖深21m,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型式,桩长30m。若仍以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进行评价确定场地类别,此范围以内仅仅包括基础埋深以上土层,不含持力层、受力层,也不含桩侧地基土层,更不含桩端受力土层。不针对具体工程,统一确定“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以内”的土层为受测对象,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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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土老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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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7-07-05
某山区单栋多层建筑物,其平面尺寸为15m×78m,场地沿长度方向上变化极大,标高差距已超过20m。若以高标高地面为起算,其为典型的Ⅰ类场地;在建筑物长度中间位置,为Ⅱ类场地;以低标高地面为起算标高,其为典型的Ⅲ类场地。本例工程的结论为单一建筑物建筑在不同类型建筑场地类别的土层上,以不同的“天然地面”起算,受测土层不一致,等效剪切波速值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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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土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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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7-07-06
任何地基处理或基础处理方法,都不能改变场地的抗震类型。此时特别应主意:抗震场地与建筑场地和勘察时的场地,概念是大不一样的。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是宏观上、大范围内来考虑和评价的事情,地基处理只是处理了建筑物受力范围内的地层,怎么能改变抗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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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hangsohu 鲜花 +10 讲到点上了 20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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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7-07-06
4楼的朋友说得有一定道理,不过我得提醒大家,场地类别的确定应该是勘察时场地条件决定的......不应该考虑场地可能的人工处理方式或效果
鲜花(shineone) 有道理,应该是地基处理之前确定场地土的类型条评分
离线土老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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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7-07-06
4楼:
但确定场地类别的方法是固定的,即规范查表,并未考虑区域地质作用或条件,
仅参规范表格,确实要改变场地类别,尤其我指出的是人工填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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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7-07-06
抗震规范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其中的很多问题将会得到解决的。
  即使规范不做修订,做为勘察人,也应该明白,抗震规范中讲得场地概念是至少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小范围内的地基处理或异常的情况,是不可能影响抗震类型的,就象一个小岛在大海中是起不到堤坝作用的。规范中规定要在每幢建筑物范围内测试波速,并且评价场地类型,的确与场地的概念相矛盾了,但是如果不测波速,肯定是更不行的。
  关于地震波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解答,规范也只是一种经验的总结。用一句大师的话来说:“规范并不是最先进、最科学的、最正确的,而是一种当前条件下的实用经验的总结”,所以说学习规范、执行规范,有时也不能死扣规范的字眼,而要在本质上、理论上首先要明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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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m-2004 土币 +1 感谢解答,给您加分 2019-10-08
王栋同学 土币 +1 真心受教了 2013-03-21
lzmhbyc 土币 +1 优秀文章,支持! 2013-01-07
庆峰 土币 +2 - 20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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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fengpan 鲜花 +1 - 20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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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7-07-09
土八路前辈:
1、对于如何确定场地类别,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稍有偏差的定性会给业主带来大相径庭的投资.
2、若一线工程人员在对规范没有掌握理解的前提下,提出对规范的不合理性及缺乏针对性的结论,此不足为职责范围内道也;
3、理解规范,在规范许可范围以内活动是目前岩土水平所遵循和提倡的;对于适合于工程的就遵规范;对于不适合于工程的应说规范错误、不全面;这种说法是不理性的;
4、对于区域地质大场地概念我本人是赞同的,但是规范没有。也有一定道理,因为无论你针对任何一个单栋建筑物勘察,都是以偏概全,以点带面;一孔之见,断言全景的做法,真的做不到;
5、我由于不喜欢的是我们对此问题进入到对规范的指责中去。同时你对这个问题思考得也并不能令吾叹服,若有高见不妨在此详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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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zzz 鲜花 +1 -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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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7-07-10
回答“土老帽”网友在9楼的帖子:

1、前辈的称呼是不敢当的,在此大家都是网友;
2、我还没有明白你到底还有什么问题?或者还有什么想不通的;
3、我们的讨论不是对规范的指责,而是如何正确的理解规范,并且正确的执行规范;
4、现行的2001版抗震规范,本身就是一本过渡性规范;因为以前的抗震设计都是使用地震烈度的,为了保持设计人员的习惯和方法,抗震规范中只能采取一个折中的方法,即在地震动参数和烈度之间搭一个过渡的桥梁,参数的变化可以是连续的,而烈度的变化只能是跳式的,所以才有了诸多的问题。你没有发现这一版的抗震规范已经多了几个半度区了吗?
5、估计下一版的抗震规范会完全变成以地震动参数来进行设计的轨道上来,全国或地方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将是主要的设计或评价标准。这样就会部分解决了在范围内进行勘察的数据来评价大范围的场地的矛盾。
6、打个比方来说明一下:火车上的座椅是不是很结实、很牢固了,但是火车在运行过程中,椅子上的人照样感觉是晃动的。楼房下面的基础再结实,地震来临时,它照样会晃动。所以说任何形式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措施,都不可能也不会改变场地的抗震类别。这下应该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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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老帽 鲜花 +1 - 20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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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7-07-11
八路:
1\任何形式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措施,都不可能也不会改变场地的抗震类别。我同意此观点,即要从区域角度来说,宏观上确定场地类别,但不好操作;
2\按老兄所说的,现规范中确定场地类别的方法是不完善的,也是不可以全部照其执行的.
3\应拿天津地层来说,厚层沉积粘性土与粉土层,覆盖层厚度超200m,定性20m范围以内的土层等效剪波速为140m/s以内,则为四类场地;若大于140,即为III类场地.这是在天津最普遍也是每个工程师面临的决断问题,几乎每个工程都遇到.够普遍的了吧.
若你定为四类,业主也要求你改为III类,无任何依据,
4\变成以地震动参数来进行设计的轨道,部分解决了在范围内进行勘察的数据来评价大范围的场地的矛盾。真这样,现行规范方法确定场地类别是确有不足的地方.

不管如何得谢老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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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7-07-11
这个问题确实比较棘手,但是有一条是肯定的,本来3类场地,经过处理场地土肯定强度肯定增强了,但是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建筑的安全性,且设计的基础是依照3类场地进行的,因此场地类别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能更改的话2类再进行处理还可以变成1类?我们地质报告勘察的目的是为设计提供最原始的地基土数据,设计人员根据此数据进行设计,根据设计再进行施工,那么施工结束后的地基强度肯定增强,不增强的话就不对了,这是我个人的一点愚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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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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