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路:
1\任何形式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措施,都不可能也不会改变场地的抗震类别。我同意此观点,即要从区域角度来说,宏观上确定场地类别,但不好操作;
2\按老兄所说的,现规范中确定场地类别的方法是不完善的,也是不可以全部照其执行的.
3\应拿天津地层来说,厚层沉积粘性土与粉土层,覆盖层厚度超200m,定性20m范围以内的土层等效剪波速为140m/s以内,则为四类场地;若大于140,即为III类场地.这是在天津最普遍也是每个工程师面临的决断问题,几乎每个工程都遇到.够普遍的了吧.
若你定为四类,业主也要求你改为III类,无任何依据,
4\变成以地震动参数来进行设计的轨道,部分解决了在范围内进行勘察的数据来评价大范围的场地的矛盾。真这样,现行规范方法确定场地类别是确有不足的地方.
不管如何得谢老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