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家全 刘爱文 俞言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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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华 吕红山 郝玉芹 F3?Pl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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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IjPCa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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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认为, 宜按设计使用年限之不同, 将甲类建筑由设计使用年限100 年的 wHR# -g'
甲A 类和设计使用年限为50 年的甲B 类, 分别确定设防地震的概率水平。考虑到国家抗 eT'Z;ZO
震设防政策的延续性, 并结合我国地震危险特性, 甲A 类建筑3 个设防地震的重现期宜 (^G@-eh
取200 年、2000 年和5000~ 10 000 年; 甲B 类建筑3 个设防地震的重现期宜取100 年、 nF)b4`Nd
1 000年和2 500~ 5000 年。若按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超越概率水平来表述, 则均为40%、 -MK9IO]i
5% 和1% ~ 2% 。这些结果既保证了不同设计使用年限内甲类建筑设防地震安全水平的 f@j )t%mh
一致性, 也体现了与乙类和丙类建筑( 63% 、10% 、2% ~ 3% ) 的差异; 并且满足了第一 FxFRrRRH@
水准地震加速度峰值大于等于第二水准地震加速度峰值1/ 3 的要求。文后还对相关的问 _.{I1*6Y2
题进行了讨论。本文之结果, 对于完善甲类建筑的防震标准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