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一、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国家和我区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和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标底的指导性标准,供编制工程结算和决算参考。
二、本规定适用于由广西区内审定的水利水电工程和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三、上报水利部或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水利水电工程执行水利部现行定额和标准。
四、利用外资的工程所需增加的项目和费用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算。
五、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变化使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六、当计算农村水利工程单价时,除材料费外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乘以0.8的调整系数。
七、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其费用构成及取费标准按本规定第二篇的有关规定计算,生态建设水土保持项目按水利部现行有关规定计算。
八、农村水利工程与基本建设工程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