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究竟是规定的细点好还是原则一点好? S67>yq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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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就是参照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同层级的规范应相应有所侧重,国家级的规范应适当原则一点,要给制定地方标准确立一个相应的范围;而地方性标准应具体一点。 a.!|A(zw
现在的规范对工作量作了死规定以后,可操作性是强了,但有些情况也是很浪费的。比如某工业区,占地十平方公里,原为花岗岩风化后的低丘缓坡地貌经挖填整平而成,回填部分未经压处理,造的都是1-3层的钢结构厂房。根据规范,不管是挖方区还是填方区均要钻孔,各个项目均要作勘察,单孔深不小于5米,尽管单价很低,整个工业区的勘察总投资还是相当可观的。 mj9r#v3.
其实场地荷载轻的厂房挖方区根本就没必要勘察,而查清填方区的一些岩土工程问题就可以了。实际情况是各个厂区单独勘察,填方区的由于强夯等大型设备的进退场费、工期的影响,只能选择桩基,多花了很多钱;而挖方区花的勘察费就是冤枉钱。对这种情况规范应该有一个原则的规定。 i*-L_!cc:
还有一个更经济的办法,回填前清除表层耕土,对下部的两三层土出一个承载力表,各个厂只要按整平前后两张地形图(当然测图质量要严格控制)拿来查就可以了,但这是违反现行规范的。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应的地方标准作出一个相对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