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说这个规定是个怪胎 `Gj(>z*
与那个建筑工程勘察技术措施类似 q{ [!" ,
并没有很明白地讲清楚什么具体的问题 C-@[=
大多泛泛,也许是勘察工程本身的特点,但如果那样,要这个深度有什么意义? RR+{uS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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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贴主所言 ^TtL-|I
1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这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必须遵守的。 Z]e`bfNnI
2 勘察等级和工作量应按工程的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地基复杂程度综合确定,应尽可能地利用已有资料,但如何利用及其程度应由勘察单位考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NxXH8M
3 法律上确实规定了建设单位有责任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和协调处理施工场地的一些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但实际工作中情况却不尽如人意。问题主要是三方面: N;`/>R4|I
(1)甲方属于强势地位; iF9d?9TWl
(2)勘察单位不够坚持; `a%MD>R_Lg
(3)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 mqj-/DN6*
这几个条文规范中均有明确的条款对应,你的规定不可能取代那些GB、JG,该负的责任主体也很明确,没有多少探讨的必要。 z2>L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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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不一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