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形地质、探测对象与周围介质的物性差异等,选择合适的物探方 {aRZBIv
法。 O&c~7tM%
第十八条物探工作可结合地质测绘进行,并为布置勘探工作提 avI
供信息。 &ivPY
第十九条利用物探可探测覆盖层厚度、岩体风化带厚度、断层 afWEt -
破碎带、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和规模、地下水位等内容。 %M_5C4&6
第二十条勘探工作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物探工作的基础上,根 <0hJo=6a8
据勘察任务书的要求、场地类别和需调查的内容,选用钻探、坑探或 -$J%.fdPs
槽探。 NA`EG,2
第二十一条勘探工作应以能控制场址区的地层分层、性状、断 U~Ai'1?xz
层破碎带的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为原则。每个地貌单元、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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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层、主要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作用处均应布置有勘探点。 gc6T`O-_;
第二十二条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当场地工程地质条 *;I F^u1
件复杂时,应视具体情况缩小勘探间距。 7L=V{,,v
第二十三条勘探点的深度应以控制建筑物附加应力影响的范 w}jH,Ew
围和抗倾覆要求为原则。勘探点的深度可按下表确定: <f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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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类别一般勘探点(m) 控制性勘探点(m) ;*8nd-\
复杂场地≥30(>8) ≥50(>15) ~jqh&u$(
中等场地20~30(5~8) 30~50(8~12) gUq)M
简单场地15~20(3~5) 20~30(5~8) >X(,(mKi
注:括号内数值为基岩场地的勘探点深度。 .O+qtk!
第二十四条钻进方法可根据地基岩土类别和地下水位等具体 ^"N sb &
情况选用。 9+sO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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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应选择一定数量的钻孔观测地下水稳定水位。 nPj/C7j
第二十六条岩石地基可根据岩体风化程度取样进行室内试验。 ErDt~FH
第二十七条土基应根据土的类别进行室内常规项目的试验和 Nu%JI6&R
原位测试,包括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