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还能思考,不过看了一会就被土老帽问晕了.个人觉得这这应该从两方面考虑:其一,从大的方面讲,工程勘察和地质灾害的工作对象不同,工程勘察只要按规范上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工作就行了,地质灾害也有它专门的研究范畴和方法,如地质灾害评估,专门的滑坡勘察等.举个例子:在杭嘉湖平原大区域上存在地面沉降,但在做一般性的勘察时,你最多也就是提出有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存在,不可能对地面沉降再去做深入的研究,这不现实.所以规范上也说明可以有专门的地质灾害勘察.但做不做就不好说了.其二,就孔洞来讲,一般指存在于灰岩分布区的溶洞,土洞等.如果埋深大,对工程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就大可不必管它,但要是在勘探深度内发现了孔洞,就要查明它的分布和特征,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也可以这样说,按规范要求布孔和确定孔深,即使你没查出有影响的孔洞,也不是你的责任.个人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该做多少工作就做多少工作,不能少,也不宜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