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sU=7)*$
11.1 道路 TpSv7k T]
11.1.1 恢复重建应合理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改善道路的功能;打通断头路,设置消防通道和对外疏散通道。 w<P$)~6
11.1.2 道路应通畅,保证有效联系,可按三级设置: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得小于4m,宜有照明设施;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得小于2.5m;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大于2.5m;尽端式道路应设置回车场地。 }g9g]\.!a
11.1.3 主要道路应与对外路网连通。道路两侧与建筑物之间应有满足消防要求的安全间距。 :kU-ol$
11.1.4 村内道路标高应低于两侧建筑场地标高,并考虑各类工程管线埋设和改造的要求;路边应设置排水沟渠,并根据当地降雨量大小确定排水沟渠宽度及深度。 }3TTtd7
11.1.5 村庄道路纵坡应大于0.3%,山丘、重丘区一般不大于5%,当纵坡坡度大于4%时,连续坡长不宜大于500m,且应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村庄道路横坡坡度大小在1%—3%之间,干旱地区取低值,多雨地区取高值。 MmbS["A
11.1.6 道路路面铺装材料应因地制宜,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砂石路面等形式;道路施工宜就地取材,包括路基施工、路面施工及排水沟渠施工等阶段。 m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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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坡面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防护。宜采用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植草护坡等多种形式。 *B3 4
11.2 供水 Bn<1zg5
11.2.1 供水设施应实现水质达标、水量满足用水需求。生活饮用水水量不宜低于40~60升/(人•天)。 \ ";^nk*
11.2.2 供水方式分为集中式、分散式两类。村庄邻近城市或镇区时,应优先选择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庄,有条件时,应建设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式供水工程;无条件时,可建造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无好水源,需经特殊净化处理的村庄,可采用分质供水;分散的山区村庄,可建井、池、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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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应选择水量充足,水质符合使用要求的水源地。 n9w(Z=D\
11.2.4 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jY +u OH
11.2.5 结合供水方式设置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满足村庄消防用水需求。 blk4@pg
11.3 供电、电信 .,9e~6}
11.3.1 供电工程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结合地区特点,可充分利用小型水力、风力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架设。 +W7#G `>
11.3.2 通信线路敷设宜设在电力线走向道路的另一侧。 YjR`}rdwo
11.4 垃圾、粪便、污水处理 <b,oF]+;z
11.4.1 村庄垃圾应及时收集、清运,保持村庄整洁。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Sc/\g
11.4.2 在有条件的地方,村庄垃圾宜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 JG:li} N
11.4.3 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vP/"$
11.4.4 应实现户厕粪便无害化处理,预防疾病,保障村民身体健康,防止粪便污染环境。应按实际需要选择厕所类型,其改造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疾病防控的规定。 :,@\q0j"=
11.4.5 人、畜粪便应在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或发生沼气,避免对水体与环境的污染。 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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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采用雨污分流或雨污合流方式排水。 TOx >Z
11.4.7 污水可先采用化粪池、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之后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地理环境适合且技术条件允许时可考虑采用坑塘、洼地等稳定塘处理系统。 og~Uv"&?T
11.5 集体活动用房 dc+U#]tS
11.5.1 村庄应有集体活动用房。集体活动用房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安全、可靠。平时可结合村委会、卫生室、文体活动等设施联合使用,灾时为临时避难用房,指挥救灾。 Po1/_#mu
11.5.2 集体活动用房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独立选址,同时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WSKubn?7B
11.5.3 集体活动用房应提倡多用途综合利用,节约用地和建设资金。 ]_EJ "'x
11.5.4 重建的公共场所应兼顾村民生产生活与避灾疏散的需求。可根据村民使用需要,与打谷场、晒场、小型运动场地及避灾疏散场地等合并设置。 y!kU0
11.5.5 公共场所宜靠近村委会、卫生室等公共活动集中的地段,场地平整、雨天无积水、淤泥,宜有照明设施;禁止以侵占农田、毁林填塘等方式大面积新建公共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