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SIk9~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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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B&6l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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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uL^`u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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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8T0O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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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含0.15g)的大城市; ]'-y-k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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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d`~~W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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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5}c8v2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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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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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结果变动显著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UM<s#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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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审定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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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