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的分类标准 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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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S|r,RBeZ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rIeOli:<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th%T(D5n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的通知 cs?IzIQ
(90)建标字第691号 6cXZ3;a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土的分类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9k;%R5(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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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JH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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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30日 65l9d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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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b}!T!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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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主编,并会同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9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f&!{o=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土分类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5][RsOn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紫竹院,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bn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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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K5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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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 v)JS4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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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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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为了统一工程用土的鉴别、定名和描述,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特制订本标准。 /_r` A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 4 {+47=n
注: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 Rw^X5ByJE
第1.0.3条 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h'*L`
第1.0.4条 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_ ( $U\FW
第二章 一般规定 <xUX&J=;
第2.0.1条 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标确定: HL%|DCo
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v;(k7
二、土的塑性指标:液限(ωL)、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y.gjs<y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 `#?]g !
第2.0.2条 土的粒组应根据表2.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vngn^2
粒组划分 表2.0.2 =-]N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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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条 土颗粒组成特征应根据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S@[1 N
一、不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jD?*sd
$Y[C A.F
式中d6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60; 6|QIzs<Z-X
d1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10。 Bo0f`EC I
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7A^L$TY
K_%gda|l+
式中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30。 vF9fXY=
第2.0.4条 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图,可根据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 q<Y#-Io%3
一、当取质量为写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1分类。 lJt?0;gn
814cCrr,o
二、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2分类。 ^*b11/7
*BKIA
第2.0.5条 土中有机质应根据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残骸和无定形物质判定。有机质呈黑色、青黑色或暗色,有臭味,有弹性和海棉感,可采用目测、手摸或嗅感判别。 GYtp%<<9;
当不能判别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将试样放入100~110℃的烘箱中烘烤,当烘烤后试样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试样液限的3/4时,试样为有机质土。 ~:99
)AOM
第2.0.6条 工程用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大类。 bzh:
一、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细粒土,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按粒组、级配、所含细粒的塑性高低可划分为16种土类;细粒土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多寡可划分为16种土类。 U% OlYP$g
二、本标准所称的特殊土包括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可按其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上的位置初步判别。 4wPP/`
第2.0.7条 土类代号由基本代号组合构成。基本代号及其含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Mp06A.j[
第2.0.8条 表示土类的代号按下列规定构成: ^e--4B9|
一、一个代号即表示土的名称。 -nY_.fp>
二、由两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副成分,或土的级配,或土的液限。 uOPLJ?%
三、由三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液限,第三个基本代号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 |y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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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的分类 yT[)V[}
第3.0.1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WNSEc%
一、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巨粒土; \5fvD8>H
二、试样中巨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15~50的土称巨粒混合土; ~0rvrDDg
三、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15的土,可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 \hP.Q;"MtO
注:当散布在土内的巨粒,其体积对土的总体性状有影响时,可不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并应予以注明。 |a=7P
第3.0.2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分类定名,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Cm
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的分类 表3.0.2 B#4'3Y-3
lT_dzO
第3.0.3条 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粗粒土。 d(C5i8d
第3.0.4条 粗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t1#$
一、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多于总压量的50%的土称砾类土; t@jke
二、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少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砂类土。 ]{18-=
第3.0.5条 砾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5分类。 6t3Zi:=I
砾类土的分类 表3.0.5 T!-ly7-`
:XB^IyO-A
注:表中C或M根据表3.0.9或3.0.10确定。 }$#PIyz
第3.0.6条 砂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6分类。 !:a^f2^=
砂类土的分类 表3.0.6 a~Yq0 d?`D
nZ[`Yrq)0
第3.0.7条 试样中细粒组质量多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细粒土。 VYkUUp
第3.0.8条 细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N&s.
一、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25%的土称细粒土。 =lL)g"xX
二、试样中粗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25%~50%的土称含粗粒的细粒土。 DJ`xCs!R
三、试样中含部分有机质的土称有机质土。 4jW <*jM
第3.0.9条 当采用图2.0.4-1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9分类。 WQsu}_g5y
,,;vG6^a
细粒土的分类 表3.0.9 {Gw{W&<
<MJ-w1A
第3.0.10条 当采用图2.0.4-2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0分类。 m}'!W`<
rW+}3] !D/
细粒土的分类 表3.0.10 z\>Z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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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1条 含粗粒的细粒土应按表3.0.9或3.0.10划分。并根据所含粗粒类别,依据下列规定分类: %rO)w?
一、粗粒中砾粒占优势,称含砾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G,如CHG、CLG、MHG、MLG等; XO}SPf-
二、粗粒中砂粒占优势,称含砂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S,台CHS、CLS、MHS、MLS等。 9JO1O:W
第3.0.12条 有机质土可按表3.0.9或3.0.10划分,在各相应土类代号之后应缀以代号O,如CHO、CLO、MHO、MLO等。 ($t;Xab
第3.0.13条 当取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3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3)。 XRi3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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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3.0.13 95Q^7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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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4条 当取液限仅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4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4)。 V^_U=Ed@M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3.0.14 qfF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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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5条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等特殊土的最终分类定名尚应遵照相应的专门规范,本标准仅规定在塑性图中的基本位置和相应的学名。 L&&AK`Ur3l
第四章 土的简易鉴别、分类和描述 w`[`:H_z
第一节 简易鉴别方法 uC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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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条 土的简易鉴别方法适用于本标准第2.0.6条中的各类土,其中特殊土的分类定名还应该遵照本标准第3.0.15条的规定。 -fOBM 4
第4.1.2条 本方法用目测法代替筛分析法,以确定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用干强度、手捻、搓条、韧性和摇震反应等定性方法,代替用仪器测定土的塑性。 5:%`&B\
第4.1.3条 土中有机质应按本标准第2.0.5条的规定鉴别。 fni7HBV?
第4.1.4条 确定土粒粒组含量时可将研散的风干试样摊成一薄层,凭目测估计土中巨、粗、细粒组所占的比例。再按第三章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为巨粒土、粗粒土(砾类土或砂类土)或细粒土。 Mg&<W#$K
第4.1.5条 干强度试验时应将一小块土捏成土团,风干后用手指捏碎、掰断及捻碎。根据用力的大小区分为: I2z6iT4nB
一、很难或用力才能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高; XW:%YTv
二、稍用力即可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中等; fvj
三、易于捏碎和捻成粉末者为干强度低。 .M0pb^M
注:当土中含碳酸盐、氧化铁等成分时会使土的干强度增大,其干强度宜再用湿土作手捻试验,予以校核。 dg&GMo
第4.1.6条 手捻试验时应将稍湿或硬塑的小土块在手中揉捏,然后用拇指和食指将土捻成片状,根据手感和土片光滑度可区分为: *A0*.>@N
一、手感滑腻,无砂,捻面光滑者为塑性高; PsBLAr\ah
二、稍有滑腻感,有砂粒,捻面稍有光泽者为塑性中等; Kf`/ Gc!
三、稍有粘性,砂感强,捻面粗糙者为塑性低。 63kZ#5g(Dw
第4.1.7条 搓条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湿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再在手掌上搓成土条,根据土条不断裂而能达到的最小直径可区分为: >]kZ2gVt
一、能搓成直径小于1mm土条者为塑性高; ynJ)6n7a
二、能搓成直径为1~3mm土条而不断者为塑性中等; 7{38g
三、搓成直径大于3mm的上条即断裂者为塑性低。 K;]Dh?
第4.1.8条 韧性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然后在手掌中搓成直径为3mm的土条,再揉成土团,根据再次搓条的可能性,可区分为: UTqKL*p523
一、能揉成土团,再搓成条,捏而不碎者为韧性高; r`e6B!p
二、可再揉成团,捏而不易碎者为韧性中等; v.c.5@%%o
三、勉强或不能再揉成团,稍捏或不捏即碎者,为韧性低。 iB + _+A
第4.1.9条 摇震反应试验时应将软塑至流动的小土块捏成土球,放在手掌上反复摇晃,并以另一手掌振击此手掌,土中自由水将渗出,球面呈现光泽;用二手指捏土球,放松后水又被吸入,光泽消失。根据上述渗水和吸水反应快慢,可区分为: |{La@X
一、立即渗水及吸水者为反应快; dv?t;D@p!
二、渗水及吸水中等者为反应中等; AI-ZZ6lzR
三、渗水吸水慢及不渗不吸者为反应慢或无反应。 VP*B<u
i:H]Sb)<b
第二节 鉴别分类
M,we,!B0
qyjVB/ko
第4.2.1条 巨粒土和粗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4条的目估结果,按表3.0.2、表3.0.5及表3.0.6的规定进行分类定名。 TWdhl9Ot
第4.2.2条 细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3条和第4.1.5条至第4.1.9条的试验结果,按表4.2.2进行分类定名。 ,_@) IN
细粒土的简易分类 表4.2.2 tv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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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z}bsrZ
注:凡呈黑灰色有臭味的土,应在相应土类代号后加代号“O”,如MLO、CLO、MHO、CHO。 Lm+E?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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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状态描述 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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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条 在现场采样和试验室开启试样时,应按下列内容描述土的状态: #)4p,H
一、粗粒土: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土颗粒形状(圆、次圆、棱角或次棱角);土颗粒的矿物成分;土颜色和有机质;细粒土成分(粘土或粉土);土的代号和名称。 MHS|gR.c
二、细粒土: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潮湿时土的颜色及有机质;土的湿度(干、湿、很湿或饱和);土的状态(流动、软塑、可塑或硬塑);土的塑性(高、中或低);土的代号和名称。 q><wzCnRu~
第4.3.2条 土的状态应根据土的不同用途按下列各项分别描述: g\ H~Y@'{
一、当用作填料时:不同土类的分布层次及范围。 \vE-;,
二、当用作地基时:土的分布层次及范围、结构性、密实度和稠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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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基本代号 ;X+c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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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石(块石) B [@ NW
卵石(碎石) Cb RY\0dv>
砾 G
I p|[
砂 S <2wC)l3j*
粉土 M W+Ou%uv}S
粘土 C TRr%]qd{Hr
细粒土(C和M合称) F Th4}$)yrkN
混合土(粗、细粒土合称) Sl #-l+cu{
有机质土 O gFXz:!A
黄土 Y dwb ^z+
膨胀土 E ()Qq7/
红粘土 R >^g\s]c[
级配良好 W zek>]l`!
级配不良 P &Y3ZGRT
高液限 H C1OiM b(:
低液限 L @ ZN@EOM$+
H-eHX3c7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PR%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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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p*.[)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iKv"200h(
正面词采用“必须”; azG"Mt|7Z
反面词采用“严禁”。 8J~-|<Q6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3S
@)Ans
正面词采用“应”; gI/(hp3ob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6UU<:KH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WsT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Dy{lgT 0k
反面词采用“不宜”。 VdGpreRPC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0iKAg
3~Ll<8fv
附加说明 ~DS.b-E
gO/\Yi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NzS`s,N4/0
主编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6cOlY=
bn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Vh}d/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 ?>My&yB
铁道部铁道科学研究院 5+t$4N+P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P>.".
北京市勘察院 8_M"lU0[
南京大学 (UZ].+)s
长春地质学院 "YVr/u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4r#4h4`y|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s\Ln
主要起草人:王正宏、 、卞富宗、苏贻冰、李生林、罗梅云、唐大雄、饶鸿雁、陶秀珍、韩玉明、熊兴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