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2]64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各项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在实施《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章、规定的过程中,也发现了相关标准规定存在前后矛盾、不相协调、表述不清等问题,不能适应和满足勘察设计市场和行业监管的需要,亟待予以明确和界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水利行业资质和水利行业专业资质丙级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工程师要求考核。
二、企业申请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资质时,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要求也可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各1名,加上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的建筑、结构专业工程师各1名。对注册电气师、注册公用设备师不作要求。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勘设发[2009]245号)精神,工程勘察单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三年过渡期已满。根据我省实际,2013年1月1日起,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不得少于5人(其中:1人可为一级注册结构师;1人年龄可放宽至70岁以下);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年龄可放宽至70岁以下);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不得少于1人(年龄可放宽至70岁以下)。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工程勘察单位,不得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业务。未加盖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的工程勘察文件(成果),审查机构不得承接其审查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注册管理部门将强化对注册人员的动态监管,对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整改、降级或注销其资质。
首次申请含岩土工程的工程勘察资质、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条件。
四、大力推动和规范我省工程勘察劳务市场发展。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的规定办理。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分岩土工程钻探、凿井和岩土工程治理三个类别。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称。工程钻探劳务类,应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7人,钻机不少于5台。凿井劳务类,应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7人,钻机不少于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2套。岩土工程治理劳务类,应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测量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机具不少于10台套。
五、鉴于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版)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对建筑工程“小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和“中型”“地下工程(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限额沿用了1999年版《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单体建筑按上述住宅或公共建筑标准执行”和“≤1万m2”的规定,存在边界不清、理解歧义和不适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发展现状和技术进步要求的情况,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报我厅备案。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