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质量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2 【字体:大 中 小】
各勘察单位:
根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自2012年9月1日起,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为进一步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作为建设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我办制定了《关于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质量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勘察单位研提意见,并于2013年9月9日前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反馈意见给我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