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项目单位追加的,应按实际成本包括税费等加适当利润结算;如是中标单位投标时疏忽未列明的,应提请项目单位协商给予追加。项目单位对暂列金额不认可的,暂列金额部分由中标单位承担。中标单位采用出售或者拆除等方式处理暂列金额部分对中标标的没有影响的,可自行处理;有影响的,在未征得项目单位同意前,不得擅自处理。
如果不把暂列金额列入投标文件,就是不响应招标文件,直接废标!由于招标单位的昏庸,不懂招标流程,还让该单位中标!可悲。 问题已经出现,只能是双方协调了,由于目前中国的国情,资金在业主那儿,在谈判上还是有强势的,和施工单位进行谈判,让其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清标,如果施工单位不同意,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丧失中标资格的! 因为施工单位也想中标,我觉得他们是会答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