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年4月1日修改版 r_d!ik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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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mkFV@`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A}^md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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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iDD$p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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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zohlpC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fW-Y!k%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f@=:eWI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BLFdHB.$T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bK7J} 8hH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bd`P0f?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