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KOWx P47b
一、地基勘察和一般规定 5B{O!SNd
1、关于勘察等级的划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 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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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本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的划分上存在异同。 /U[Y w)
GB50021-2001规范: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J+vmY~&
JGJ72-2004规程: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分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 =:(8F*Q
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所以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_N~h#(
GB50021-200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 fG O.wb
这就是规范间的不和谐之处,遇到矛盾怎么办,执行哪个规范。 @RKw1$BA
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6@Y"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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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使用不便;且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 LQSno)OZ
JGJ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 GeN8_i[
建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划分宜执行JGJ72-2004规程。 W`],
2、收集资料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目前收集资料确有困难,此矛盾如何处理? )+[IR
答: GB50021-2001第4.1.11条之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是强制性条文,说明搜集资料的重要性。 !8]W"@qb
收集资料,了解工程性质,是合理布置勘探工作量的前提。目前有些勘察人员对收集资料不重视,今后要注意。 DJlY~}v#_
有些工程收集资料确有困难(具体困难略),但基本资料必须具备,如建筑物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层数、有无地下室、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如详勘后设计数据有重要改变,业主应委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 _Tyj4t0ElV
3、丙级工程无土试资料是否可以? HUurDgRi]
答:GB50007-2002规范第3.0.3条条文规定,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试资料。 ;pdW7
4、桩基工程勘探孔深度达不到桩端平面以下3-5m或只有很少一部分孔达到,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6.|f iQs]
答:不可以,这种做法是违反GB 50021-2001第4.9.4条之1。 =8 d`qS"
以可压缩性地层为桩端持力层(摩擦桩)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必须达到桩端平面以下3-5m(勘探点间距20-35m),否则就违反GB50021-2001规范4.9.4条之1的规定,一个场地很少一部分勘探孔到达上述规定肯定是不行的。对于土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勘探点间距可取4.9.2条之2的大值(35m),适当过一点(40mm内)也不作违规。 @"T_W(i;BI
除了一般性勘探孔之外,尚应有1/5-1/3(高层建筑宜取1/3)的控制性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要作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K\w0sjR
5、建筑群布孔未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设,如何处理? H@er" boi
地下室抗剪强度指标试样不足6件是否可以? 8%Zl;;W
答: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或角点布置,当有障碍物时,允许勘探点作适当移位,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位移不宜大于3m,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一般不宜大于5m。 + oyW_!(
对无特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范围布置,但前提是同一单元地貌(地质单元),地层水平。 4f~hd-z
对影响查明地质条件的,待障碍物清除后应予补钻,并将补钻资料送审图机构备案。 &;7\/m*W1
对设有地下室的工程,相关土层的抗剪强度及渗透系数等试样数应满足统计(标准值)分析的需要,规定6件是统计所需要的最少数量,对于砂土可用天然休止角和现场标准贯入击数N估算砂土的有效内摩擦角φ(φ= +15°)对填土允许提供经验值。 <#ujm fD
6、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qpk是否可以超过94-94规范?预应力管桩(开口),如何考虑土塞效应? /EhojODMF
答:单桩竖向承载力确定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估算单桩承载力时,应结地区经验,根据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结果进行估算,并参照地质条件类似的试桩资料综合确定。JGJ94-94规范提供的两种估算方法,其中静力触探法(单双桥)适用于预制桩,另一种经验参数法,对于砂土以其密实度采用查表方法,而砂土密实度由标准贯入击数分类,实质上是标准贯入法估算,但分档粗一些。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当有类似地质条件的试桩资料时,Qpk超过94-94规范是可以的。 =vBxwa^
关于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 G8"L#[~
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类似于钢管桩,其承载机理和承载力随有关因素的变化远比闭口桩复杂。这是由于沉管过程中桩端土一部分进入管内形成“土塞”,一部分被挤向桩周。进入管内的土蕊(土塞)在沉桩过程中受到管壁摩阻力作用将产生压缩。因此,土蕊的高度及闭塞效果与土性、管径、壁厚、桩进入硬持力层的深度等诸多因素有关,而桩的闭塞程度又直接影响桩的端阻发挥与破坏性状及承载力。称之为土塞效应。对预应力管桩(开口)的土塞效应尚有待深入研究。 N4"%!.Y
“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苏JG/T011-2003“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规定管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由静力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确定,“Ap—桩底端横截面积,当桩尖为开口型时,按封口型桩尖计算水平投影面积”。目前,桩基设计其端阻仍按闭口桩计算。 e-f_#!bW
7、小工程采用假定标高是否可以? M")v ph^
答:见2004年8月指导意见第93页第19题 u D_|/ (
8、暗塘(浜)补孔规范没有具体规定? rWF~aec
答:GB50021-2001规范第4.1.11条之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这是原则的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以补孔,查明其分布范围。不同的基础形式对“查明”的要求应有所区别,对天然地基浅基础和基坑工程,应查得细些,2004年8月指导意见中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对桩基工程可适当放宽。 5nzkZw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5.2.6条规定:“小螺纹钻孔宜按建筑物周边和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孔距为10-15m,深度宜进入褐黄色粘土层,发现暗浜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加密孔距,控制其边界的孔距宜为2-3m,进入正常沉积土层不宜小于0.5m。当拟建场地存在明塘,应测量其断面,并查明明浜底淤泥厚度”。上海市审图规定:天然地基、基坑工程及沉降控制的复合桩基勘察时未布置小螺纹,建筑物内明浜未测断面要整改。 \}t(g}7T
9、土试成果与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 [Z0 &`qz
答:土试成果和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14.2.1条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评价其可靠性和适用性。 {U4BPKof
⑴取样方法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I'G$: GX
⑵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 !<}<HR^)
⑶不同测试方法所得结果的分析比较; +r9:n(VP
⑷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 2#5SI
⑸测试方法和计算模型的配套性。 :*TfGV
再结合当地同一地质单元已有资料分析不同成果的可靠性。 6gfv7V2H
二、地下水及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Y*ONnl
1、邻近场地已有水质分析资料,该场地勘察时是否可不取水样? 9}t2OJS*h"
答:首先要强调的是,按《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的有关“技术要点说明”的释义,对“足够经验和充分资料”是有严格限制的,提倡采取水、土试样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邻近场地相同地下水和土层条件已有水和土的分析资料,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项目和受污染的场地应取水、土试样,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场地勘察是否一定要取样,是值得讨论的。 5#+!|S[PK
所谓“邻近”场地,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如何界定“邻近”场地,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很难掌握的。因此有必要统一看法,形成共识,是否可按初勘时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最小比例尺1:5000地形图一个方格的长度,作为“邻近场地”的范围,即包括本项目场地的500×500m范围都可认为是“邻近场地”。当地下水条件和场地地基土条件相同时,“邻近场地”各有2个水和土的分析资料,对一般工程可不再取水、土试样判定环境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但勘察报告应说明取水、土样的具体位置并附有关水、土分析报告。 YSk,kU
2、勘察报告提供的水位未说明是潜水水位还是混合水位,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swuW6p
答:地下水水位是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的一项重要因素。《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关于地下水位的《强制性条文》第4.1.11条第6款、第4.9.1条第2款和第14.3.3条第6款,强调要“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可见地下水位的重要性。 +Ck<tx3h&
对于地下水位的量测,《强制性条文》第7.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其中对工程有显著影响的是潜水,因此量测潜水水位尤为重要。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勘察报告提供的地下水位应说明是哪一含水层的水位。通常勘察期间,由于未分层测量地下水位,勘察报告对地下水位不加说明,对此,施工图审查应从严掌握,视其违反《强制性条文》。回复意见要求勘察单位说明量测水位的方法,证明其所测水位确实为潜水水位,方可通过审查。 ,6,#Lc
3、场地由于建筑竖向设计的要求,原地面有较大变化时,抗浮水位如何确定? N5[QQtQ
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第6款规定“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4.1.13条要求勘察单位在“工程需时,详细勘察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I!vQbi
建筑场地由于竖向设计的要求,原地面可能要有挖方或填方,或部分挖部分填,地面的改变,对地下水(主要是潜水及上层滞水)水位的影响很大,由于挖方,改变了地下水的渗流条件,造成地下水水位降低;由于回填,增加了地下水的蓄水厚度,造成填方场地或地段地下水位上升,在这种情况如何确定抗浮设计水位应进行专门研究,一般情况下,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抗浮水位。 R`Hyg4?
①挖方后地面高于地下水水位,仍按原地下水水位作为抗浮设计水位;挖方后地面低于原地下水水位,抗浮水位自地面起算。 /r Zj=
②填方高度低于或等于场地地表水多年平均高水位,抗浮水位自地面起算。 MsCY5g
③填方高度高于场地地表水多年平均高水位,应视填方后的地形、地下水与地表水的补给、排泄和地下水透流条件等综合确定。 Z6SM7?d
地下水抗浮设计水位是一个有如抗震设防一样的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投资的合理,因此对重要的工程,当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确定抗浮设计水位依据不够充分的时,对抗浮设计水位应提出进行专项论证的要求。 -gH1`*YL
4、有些水质分析和地下水位以上土的化学分析项目不全,是否满足要求? |eWlB\ x8
答:关于水、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GB 50021-2001第12.1.3条有明确的规定。 ge?1ez2
判定水腐蚀性的试验项目有:PH、Ca2+、Mg2+、cl-、SO2-4、HCO-3、CO2-3、侵蚀性CO2和游离CO2计9项;当地下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时,尚需增加NH+4、OH-和总矿化度等3项。 5[[ 4A]#T
土腐蚀性试验项目有:PH、Ca2+、Mg2+、cl-、SO2-4、HCO-3、CO2-3、计7项,其中PH为原位测试(锥形电极法)。当需要判定土对钢结构腐蚀性时,应进行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以上3项为原位测试)和质量损失(室内扰动土试验)。土中离子含量的计量单位是mg/kg。土对钢结构一般情况下均有腐蚀性,除地下有钢结构或设计及业主有要求时,通常可不评价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 /og2+!
水、土腐蚀性试验项目不全,若影响其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判断与评价应视为不满足要求。 "#d}S)GlXM
5、水、土腐蚀性评价的环境类别应如何考虑? ^,'!j/w5
答:场地环境类型对土、水的腐蚀性影响很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G作了具体规定,表G.0.1注1的干燥度,是说明气候干燥程度的指标,江苏各地干燥度小于1.5,属湿润区。 JC}y{R8
表注2对强透水层和弱透水土层作了规定。 D_D<N(O
土的含水量则应根据腐蚀性评价的深度范围,即根据基础埋置深度内土层的含水量确定。 F))+a&O
根据气候类型、土的透水性和含水量三项指标,按附录G确定环境类型。 PoY+Y3
6、深基坑勘察是否一定要做抽水试验? )Ve?1?s '8
答:地下水是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因素,而深基坑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不同于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深基坑工程进行抽水试验的目的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满足降水设计需要,二是满足对环境影响评估的需要。至于深基坑勘察是否一定要做抽水试验,规范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和场地地下水条件复杂,对施工和环境有较严重影响时应进行抽水试验,一般基坑工程,当地区有施工和降水经验时,可通过室内渗透试验确定土层的渗透系数,但在需进行降水和截水设计时对主要含水层渗透系数试验的数量应满足统计的要求(不应少于6组)。 FSd842O
三、场地地震效应 4dv+RRpGOv
1、液化判别是否每一标贯试验点均需进行颗粒分析试验? ZffK];D
答: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每一标贯试验点应取其贯入器中有代表性的土样(扰动土样)进行颗粒分析试验,根据其颗粒组成划分土类,对于粉土应测其粘粒含量,粘粒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 =:mD)oX*
对可液化粉土层,按原状土土工试验颗粒分析粘粒含量的平均值作为判别液化粉土粘粒含量的计算值,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判别要求的。 zS 18Kl
2、对于“千层饼”地层,如何进行液化判别? 3,e^;{w
答: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 08-37-2002规定,对于“粉土或粉砂与粘性土互层时,其中粘性土合计厚度达到或超过土层总厚度的1/3时,可不判别液化”。因为薄层粘性土对粉土、粉砂的液化有抑制作用,这一规定可资借鉴,但是具体实施时这一规定不易把握,建议: *^ncb,1+i
①互层的土工试验Ip统计平均值大于10(对其中的砂土,Ip取3),可判定该“千层饼”土层不液化。 xl@l<
②互层土Ip平均值大于7,其中Ip大于10的试验数量占总数1/3或以上时,可判定该“千层饼”土层不液化。 GUE3|
不满足上述两条,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液化判别计算。 QM`A74j0]\
3、对工程规模不大(仅数百平方m2)的单体建筑,判别液化的勘探孔是否一定要布置3个? )nJs9}( 0
答:可借用相邻场地的同一地质条件的判别孔资料(相邻场地为包括本工程项目场地在内不超过500×500m2的钻孔资料),满足3个判别孔的数量要求。 l~Hs]*jm
4、同一场地同一地貌单元,钻孔实测波速计算Vse在分界值上、下时,是否要将场地划分为不同场地类别? 0J z'9
答:所谓场地的概念,其范围比较大,因此对于同一地貌上的一个建筑场地,钻孔实测波速计算的Vse在分界值上、下时不应将场地划分为两种类别。这类场地往往界于两类场地之间,可通过GB 50011第4.1.6条内插法确定场地特征周期。 ([iMOE[D3
5、对于层数少于10层,高度不超过30m的乙类建筑是否一定要实测土层波速? 0Pu$1Fp
答:一定要实测土层剪切波速。 ]wWN~G)2lV
四、关于市政工程勘察 0RN]_z$;H
1、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是什么? DY'D]*'7$
答:市政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的依据是建设部2000年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第2章城市岩土工程勘察,建设部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是从事城市勘察主要的规范依据。 #g\O*oYaw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及城市岩土工程勘察有关《强制性条文》所涉及的市政工程问题有城市桥涵、城市室外管道、城市堤岸和城市道路四个方面。城市隧道勘察尚无可依从的规范的标准,目前主要参照《地铁与轻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进行勘察的审查。 Y~hBVz2g
城市桥涵、城市管道、城市堤岸和城市道路的市政勘察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共有12条,其中CJJ 56-94第2.0.1条、第2.0.4条、第2.0.10条和第2.0.11条是市政工程勘察总体要求的4条《强制性条文》,这4条《强制性条文》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gI6./;;x
①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路线确定后进行;工程项目位置有变化或规划设计线路有调整,均应重新勘察或作补充勘察。 Vq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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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市政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对市政项目的建设场地按表2.0.4进行场地分类。 kJq8"Klg
市政工程勘察的建设场地类型相当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场地等级,不同类型的建设场地,对勘察工作的要求不同。 I0.{OJ-
相当一部分勘察单位把市政工程勘察建设场地的类型等同于抗震设计规范的场地类别,犯了概念性的错误。 q>X#Aaib
③市政工程勘察要求在钻探孔、观测孔和测试孔工作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回填。这一点很重要,市政工程由于钻孔没有及时回填而引发的事故和灾害很多,勘察单位必须足够重视孔的回填工作。 i5w
2、城市桥涵勘察应执行什么规范? p]:5S_$
答:⑴城市桥涵勘察主要应执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有关规定,除以上四条《强制性条文》外,城市桥涵勘察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尚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的第3.0.1条和第3.0.2条,强调: |7 ]v&?y
①勘察前必须取得附有坐标和现状地形的桥涵工程建筑物总平面图和取得有关说明桥涵规模,可能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预计埋置深度、总荷载或单位荷载和结构特点,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的特殊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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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特大桥和大、中桥,应对各墩、台和主要防护结构的地基作出评价,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和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和施工排水的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lNowH0K!D
③城市桥涵的勘察工作量应按建设场地类型、桥涵类别、规模和基础类型综合确定。勘探孔的数量、布置、孔深和取样、测试工作应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的有关规定。 ie{9zO<d
⑵关于土的分类 \I1+J9Gl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2.0.5条规定:“城市桥涵、室外管道、堤岸工程的勘察,划分地基岩土类别,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而第3.0.9条文规定“城市桥涵勘察时,各类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应按现行交通部行标《公路桥涵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q3TAWNzI0
土类划分与承载力确定采用两种标准,既不成体系,又很不方便。既规定按桥涵规范确定承载力,最好也按桥涵规范划分土类,这样比较顺理成章。 2G<\Wz
⑶关于水、土腐蚀性评价 fI;6!M#
①判定环境水、土对桥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是城市桥涵勘察的任务之一。《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3.0.7.7条规定“当需要判定环境水、土对桥涵建筑材料腐蚀性时,应取有代表性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样数量不少于3件”。一般情况下中桥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50年,大桥和特大桥为50-100年,因此桥梁耐久性至关重要,因此对于大桥和特大桥必须取样进行腐蚀性分析。当场地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时,即使小桥和中桥也应取样进行分析与评价。 s6%% /|
②水、土腐蚀性评价可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12.2.1条至第12.2.5条进行评价,也可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附录D进行评价,推荐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附录D有关要求,评价环境水土的腐蚀性。 R}>xpU1
⑷关于地震效应 Eb{Zm<TP
CJJ 56-94规范第3.0.3.6条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如地震液化,岸边滑坡等),城市桥涵的抗震设计与公路桥涵抗震设计的要求是相同的,与建筑抗震设计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因此城市桥涵地震效应勘察应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GJ 004-89的有关要求进行”。 <Qu]m.z[
对于7度和7度以上的场地,重点是判别地震液化和岸坡稳定;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第5.3.7条规定的抗震设防类别划为甲类和乙类的城市桥梁尚应根据实测土层波速(剪切波、压缩波)和覆盖层厚度确定动力放大系数。 d4t%/ Uh
3、城市道路勘察应执行什么规范? ob05:D_bc9
答:①城市道路勘察应执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有关规定,除总体要求的四条《强制性条文》外,城市道路勘察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尚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6.0.1条和第6.0.2条,以上是施工图审查的主要依据。 f/&gR5
②城市道路勘察各有关规定,详见《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6章。城市道路勘察有其特点,其一是孔距较大;其二是孔深较浅,其三是所有勘探孔均应取土样,每间隔100-150m,必须实测地下水位,其中路基土的分类应按现行建设部行标《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路基土分类采用统一分类法,因此为划分路基土类型和土基的干湿类型,应进行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和液塑限试验。 e82SG8#]
③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地震效应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勘察与评价,重点判别有无地震液化问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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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与路基工程有关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做水质分析和简易水文地质试验,地下水、地表水的腐蚀性评价要求同城市桥涵勘察。 QI'ul e
⑤路基防护工程和丘陵城市和山地道路的勘察均应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