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筑地基基础勘察与设计的基本技术标准,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的《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已通过专家及相关部门的审查。现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11-501-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从2009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本标准。其中,第3.0.5、5.2.1、6.4.3(1、2、3、4、5、6、7、8、9、10、11)、7.1.1、7.1.2、7.2.2、7.4.2、8.3.2、8.3.6、8.5.3(5)、8.6.6、8.6.7、9.3.2、9.4.3、9.4.23、10.1.1、11.1.6、11.1.9、12.1.4、12.3.1、12.3.3、12.3.6、12.5.7、13.2.1、13.4.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 01-501-92于2009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