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制订过程中,曾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由于试验数据、理论分析的结果都较少,因此无法提供很有说服力的结论,但持如下想法。 "Q/3]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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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抗震规范所规定的反应谱特征周期Tg值相应要比国外同类规范小,为安全起见,不宜再找理由使其减小。 jV<LmVcZY
2、地基处理改变不了场地所在小区的地面振动效应或改变较小。因此一般来讲地基处理不能改变场地类别。 \]9;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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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类别划分的主要作用就是考虑抗震问题,规范编写组已经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并从另一个高度来理解和规范关于场地土类别划分的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要再争论了。因为:按原理和定义,地基处理改变场地土类别是肯定的,但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有待研究。规范组的建议是不考虑。哈哈 AGv;8'`
关于抗震设防的问题,它本身就不完全是一个技术问题,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政策有关,在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下,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设防水平,大家也就不要再找原因了。 26Yg?:kP
另外,所谓规定就是专家们在认为尽量合理的情况下的硬性规定,如为什么要用地面下20m范围内的等效剪切波速而不用20.1m或19.9m,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 AoR`/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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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