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读之,亦受益匪浅。感谢万分!
认为老帽开题是合理的,八路回应也是合适的。总结下大家说的,看看是不是下面的意思呢:
1、用处理地基的方法处理场地,当然是会改变场地类型的,这是因为场地的地质条件已经改变,必然会对抗震产生影响。但是,如果仅用处理地基的方法处理地基,地基地质条件是改善了,但是对场地而言,其就像是八路所言:汪洋中的小岛,徒呼奈何尔。
2、规范当然是要遵守的,也是现实可行的,但应用起来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有时是明确说明的,有时也是隐含的。用建筑地基范围内所测得的波速+覆盖层厚度划分场地类型是有隐含的条件的:这个地基范围内得到的波速值应该是整个场地地层波速的代表值。如果不能代表整个场地,那么可以把这个地基部分看成是平面分布上的“孤石”、“透镜体”、“孔洞”、“软夹层”等等等等,而予以忽略。
3、波速测试是有误差的,远不止个位数,所以也没必要那么细,工程应用够用就行了。如果真是个位数的波速差异,应考虑测试误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