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岩溶地基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如下: ',L>UIXw
1 处理原则 P;o6rQf
1) 重要建筑物宜避开岩溶强烈发育区; km1{Oh
2) 当地基含石膏、岩盐等易溶岩时,应考虑溶蚀作用的不利影响; +cQGX5 K
3) 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应以地基处理为主,并可根据其形态、大小及埋深,采用清爆换填、浅层楔状填塞、洞底支撑、梁板跨越、调整柱距等方法处理; .LDK+c
4) 岩溶水的处理宜采取疏导的原则; iHoQNog-!
5) 在未经有效处理的隐伏土洞或地表塌陷影响范围内不应采用天然地基;对土洞和塌陷宜采用地表截流、防渗堵漏、挖填灌填岩溶通道、通气降压等方法进行处理,同时采用梁板跨越;对重要建筑物应采用桩基或墩基; tbHU(#~
6) 应采取防止地下水排泄通道堵塞造成水压力对基坑底板、地坪及道路等不良影响以及泄水、涌水对环境影响的措施; h2g|D(u)
7) 当采用桩(墩)基时,宜优先采用大直径墩基或嵌岩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