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本细则明确暂不取证的以外,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部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