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运行和洪水运行状态下均满足《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5.3.18规定的最小安全系数要求。 Sj%u)#Ub
2)尾矿堆积坝在继续加高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和规范要求,留设马道,坡比应不大于1:3.5。 {f Py=,>Nb
综合以上稳定性分析可看出,浸润线对坝体稳定性的影响很大,当浸润线位置较高,坝体趋于饱和状态时,坝体稳定性降低很多。在现状条件下加高尾矿坝稳定性差是由于坝内上层(①层)分布有比较厚的尾矿泥所致。故 2%DSUv:H%
在尾矿坝继续加高过程中,应采用上游法筑坝,且需加强对库区排放和排水的管理,采用坝前排放方式,并经常变换排放口位置,使粗颗粒在坝前堆积。为满足堆积坝的最小安全系数要求,建议在堆积坝设置排渗设施,以降低浸润线,从而提高尾矿坝的稳定性。 e>} s;H,
9 结论及建议 !j9t*2m[
1)尾矿堆场地层情况详见正文3.3。其分布及各层土的埋藏条件详见附录№3-1~3-3。 .[]r}[ lU
2)各层尾矿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详见正文5。 epA:v|S
3)勘察期间实测地下水位埋深介于0.2~3.3m,标高595.31~597.07 m。水位纵向变化不大,总体上呈上游高、下游低,库内高、坝前低的趋势。详见正文3。 G,&<<2{(f;
4)堆场尾矿水在对混凝土结构无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无腐蚀性,对钢结构具有弱腐蚀性。尾矿土对混凝土结构无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无腐蚀性。详见正文6。 (yH'{6g\
5)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45s。场地可不考虑液化及震陷影响。详见正文7。 {%rA1g
6)尾矿坝在现状条件下正常运行和洪水运行时均满足坝坡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要求。 ,`'Qi%O
加高时均应在初期坝坝顶布置排渗管且采用上游法筑坝。 ;v}GJ<3
按1∶3.5坡比加高3m,正常运行和洪水运行下均满足坝坡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 ((YMVe
按1∶3.5坡比加高5m,在正常运行时满足坝坡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要求,在洪水运行时均不稳定。 ~8q)^vm>f?
按1∶3.5坡比加高10m时,正常运行条件下均不满足坝坡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要求,在洪水运行时均不稳定。 wL+s8#{
对尾矿坝采取排渗措施后,按1∶3.5坡比加高10m,在正常运行和洪水运行时均满足坝坡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要求。 [+rfAW>p}
当加高3 m时,可采用先生产后在初期坝坝顶布置排渗管。当尾矿排放至初期坝坝顶标高598.0 m位置(加高约1.3m)后,建议在初期坝坝顶平面布置排渗管,然后继续加高至611.0 m(加高3 m)。 RD!&LFz/}
当加高5m、10 m时,除在初期坝坝顶平面布置排渗管外,在590.0m标高以上应采用水平排渗孔,孔距5.0m,孔深约45.0m。 tURu0`](
由于场地地震烈度为Ⅵ度,评价计算时未考虑地震影响。坝体稳定性计算及评价详见正文8。 / C:Y94B-z
7)后期堆积坝加高5 m 、10 m时,应在①层尾矿泥排水固结的基础上,按不大于1:3.5的坡比进行并留设马道。 5bRJS70M
8)后期堆积坝加高前,必须先修建库内西侧拦洪坝,并封堵原尾矿坝东侧溢洪道。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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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堆场尾矿的排放管理是堆场安全运行的关键,建议堆场正常运行时,采取坝前排放方式,并有序变换排放口位置,使粗颗粒在坝前堆积。 nHM~
10)建议加高筑坝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4月6日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设计要求执行,四级坝干面滩长度不小于50m,五级坝干面滩长度不小于40m,避免坝体在平面和断面出现不规则形态,以保证堆场的安全和稳定。 \r/rBa\
11)建议加强对堆场及尾矿坝内浸润线的长期观测,并应设置变形观测点,进行必要的变形观测。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