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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L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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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2000年8月1日) 4$U^)\0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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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x|()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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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2000]167号 @2hO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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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tXd?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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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qG9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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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tCPK_Ww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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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八月一日 h-SK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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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3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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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C}D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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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成果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有关各方及工程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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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z+C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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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与凿井工程、工程测量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BN&}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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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工程勘察单位要对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要对勘察工程提供必要的客观条件和技术保障,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0G,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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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勘察技术和管理方法,在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一套适合勘察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 ! CJ*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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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优秀勘察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KJ0>0~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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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t~44ub6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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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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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交通、铁道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所属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e"*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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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xF[j9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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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 Q/*|AD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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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工程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禁止工程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工程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他包所承揽的勘察任务。 A..`?o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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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勘察合同的要求进行勘察工作,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以及与勘察作业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确保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可靠,并对勘察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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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勘察单位内部要实行技术、劳务分离,劳务工作逐步社会化,并由技术部门指导、监督劳务工作,确保野外工作质量,保证量测、记录和取样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0"ooH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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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勘察单位的有关人员,特别是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应按各自的岗位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在建设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身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BQ70<m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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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勘察单位要加强勘察仪器、设备及试验室的管理,现场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特别是取样器)、岩土工程原位测试及工程测量仪器等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并逐步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 3preB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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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作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Nzei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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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策划控制 SZ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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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明确勘察任务、技术要求及工程类别,并按勘察合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勘察工作。 fL]jk1.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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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踏勘察调查,按要求编写“勘察纲要”。 iun_z$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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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勘察纲要”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和实施。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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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作业质量控制 KG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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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重要岗位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按“勘察纲要”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现场工作并留下印证记录。 $jv"$0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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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原始资料取得的方法、手段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正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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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原始记录表格按要求认真填写清楚,并经有关作业人员检查、签字。 y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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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项目负责人应始终在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In+2~J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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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察文件质量控制 \=&Z_6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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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核、审批程序,并由责任人签字。 {K?e6-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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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工程勘察成果应齐全、可靠,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_{eA8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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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工程规律办事,有权柜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合理工期和合理价格。 U\-.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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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成果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用户使用。对工程勘察成果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勘察成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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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审查和监督检查,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数据、图表(包括原始数据和图表)和样品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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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单位对审查、监督检查机构的违规行为,或对审查、监督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查。 CVEo<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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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XV`8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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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技术培训,加强质量责任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勘察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新技术和熟悉质量管理法规,提高质量责任意识,把好质量关。 !(Q@1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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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特别是作为质量审查、监督依据的原始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WuS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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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管理 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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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工程勘察质量审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对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从事工程勘察业务的单位具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e6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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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其委托的监督检查机构(包括设计审查机构),在履行工程勘察质量审查、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x-4d VK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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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审查或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图纸图表、数据(含原始资料)等。 Tq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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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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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有影响勘察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其改正。 &!M6{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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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等客观条件,对工程勘察单位的试验室,重点对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考核,检查其设备、试验操作是否符合标准,试验成果是否正确等。 zqZ/z>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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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加强对工程勘察单位的勘察作业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程序实施情况的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组织或通过其委托的监督检查机构(包括设计审查机构),对勘察单位的质量体系和勘察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单位年检和资质动态管理挂钩,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和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i*A_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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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加强相互协作,使勘察成果质量满足建设工程的经济、适用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SR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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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zi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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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工程勘察质量问题检举、投诉;用户有权就工程勘察质量问题向勘察单位查询,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b@K1;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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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与建设工程勘察有关的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规的各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xh!T,|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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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FT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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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Sl%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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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_,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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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n5;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