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昨天通过建设部后,今天再一次通过省人事考试中心得到答复:答案未写在括号内的按无效计,成绩-4,这一点请大家不要再怀疑。
对于这样判定,我们认为是极不合理的,理由有如下几条:
(1)考试虽有规定要求将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到“( )”内,但历年来对于未将答案填入括号内的情况,均予以计分,如果2011年将此种情况判为无效,对该年度的考生不公平。我们认为,作为国家级的执业资格考试,评判的标准应是一贯连续的,不应随意变更。
(2)同为勘察设计行业资格考试,如一、二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其它所有考试,也有此规定,但从未有过将未把答案填入括号内判为无效的先例,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阅卷也应遵从这一行业考试惯例。
(3)对于将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到括号内这条规定,我们持尊重态度。但我们认为,规定更应合乎常理。这条规定的初衷是方便阅卷老师阅卷,而不应是以此为由对考生设卡。我们答题卡填涂完全正确,且每道案例题均有详细计算过程和明确的计算结果,并在选项对应的字母下标记了“√”或把代号写在了题目前,足够保证阅卷老师明白无误地阅卷。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考生由于修改将答案填到了括号外,是否也要被判为无效?
(4)对于将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到括号内这项要求,我们所在的考场,从未接到监考老师任何关于这方面的提示。我们认为既然这一点如此至关重要,监考老师有义务提醒考生;如未提醒,考试中心也应负相应的责任,而不应由考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