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勘设发[2009]245号)精神,工程勘察单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三年过渡期已满。根据我省实际,2013年1月1日起,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不得少于5人(其中:1人可为一级注册结构师;1人年龄可放宽至70岁以下);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年龄可放宽至70岁以下);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不得少于1人(年龄可放宽至70岁以下)。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工程勘察单位,不得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业务。未加盖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的工程勘察文件(成果),审查机构不得承接其审查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注册管理部门将强化对注册人员的动态监管,对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整改、降级或注销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