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所谓勘察、设计不符合要求,是指勘察或设计均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勘察设计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性阶段,设计方案不科学,不按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势必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因此,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标准,数据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图纸会审和作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此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及其说明和图样,将会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当出现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时,根据《合同法》第280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