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中一栋楼采用CFG复合地基加固,现CFG施工完毕小应变判定出现较多三类桩。桩身缺陷位置在7-8米左右。根据勘察报告该楼布置钻孔6个,仅在东南角1个孔在桩身缺陷标高左右揭露一粗砂夹层,厚度80CM,其余5孔桩身范围内均为硬可塑粉质粘土。由于三类桩较多约15%左右。现在业主开始追究责任。桩基施工方首先怀疑勘察不准,对此勘察方在一缺陷桩侧补充一钻孔,确实存在30CM粗砂夹层(含粘性土,中密-密实状,)。故现在桩基施工方咬住勘察方不放,说就是勘察不准,没正确体现粗砂夹层的存在(其实报告中有一孔揭露),导致CFG桩基缺陷。老师们可以发表下观点,责任应怎么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