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活动确实能改变场地类别 'h1b1,b~
地基处理一般来讲,置换率都比较低,故忽略了对场地类别改变的影响 %rkk>m
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 ,除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 0 0 1- 94 )外 ,还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 0 0 11- 2 0 0 1)有关要求判定建筑场地类别和场地土类型。为此 ,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划分场地土类型 ;二是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 ,然后根据二者的组合关系来判定场地类别。 mQ~:Y
我们做过一个大型化工企业的勘察工程。初勘时覆盖层厚度为48m,Vse约168m/s,建筑场地类别应定为Ⅱ类;详勘时,整个厂区普遍被填高了3m,覆盖层厚度变成51m了,这个建筑场地的类别定为Ⅲ类应该也是合理的。我认为对于某个较大的场地而言,确定覆盖层厚度时的地面标高宜以整个规划区地面整平标高为准。 hk>;pU(
填土填筑后改变了场地的岩土工程特性,所以也改变场地的类别。 *G5c |Y
其实老帽提的这个问题在勘察工作中是常见的,在北京就有这样的先例:某场地等效波速值小于250m/s(当然是差不多了),按规范应为Ⅲ类场地,可甲方不同意,非要改到Ⅱ类,怎么办? nV_8Ke
这个勘察单位的总工很牛,大手一挥:挖掉1m填土再测!结果可想而知,超过250了,Ⅱ类! iK()&TNz
在这种情况下,你说勘察单位做的不对吗,好像说不清。填土嘛,本来就有偶然性的,同一栋楼,不同钻孔测试结果是有区别的。 H1EDMhn/
所以从这点看,场地类别的判定还应该跟建筑物的基础埋深相关。当前一般波速计算至20m,可现在很多工程基础埋深超过了20m了,如何评价?仍按20m判定可能偏于保守,但肯定不能从基底开始计算吧,那样又偏于危险了,因为,地震时建筑外围土层的侧限作用也是不可以忽略的。目前铁路抗震规范要求判断场地类别时,计算深度至少至基底,可能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吧 ^aZAw%K
1-14页未看,大挖大填 %^]?5a!
场地类别按照工民建规范,建筑场地类别可分为1、2、3、4类场地,场地类别的划分依据主要是由等效剪切波速、覆盖层厚度双指标确定,而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可能因为地面标高、土层厚度的变化而变化,那么覆盖层厚度和等效剪切波速也可能变化,由此,其场地类别可能出现变化。而我们评价的场地类别,应相对于勘察期间。其他的方法也可以改变场地类别,比如地基处理。 kAA>FI6
由土的剪切波传播速度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来查找场地类型。从而确定场地固有振动特性。用于抗震验算。这是岩土设计要求。改变场地性质当然也就改变了场地类型了。但是一般不这么做,太不经济了。 q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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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场地类别判定是用勘测时的地貌来定的。勘测完后地基处理及平整场地是不考虑的。 S9| a$3K'
但勘测完好多年,地貌变化很大,考虑一下也是可以的。 vZj`|
山前斜坡容易见证类似问题,一般还是把场地分成几个类别,如果整平后勘察可以根据波速划分覆盖层厚度再划分场地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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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从哪个角度考虑了,我们一个前辈专家前两天还给我说他在搞三峡工程的时候强调的一个论点:大挖大填不是乱挖乱填,只要结合规划设计,大挖大填是可以改变场地类别的,而且有可能节省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