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茅山闸改建工程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合用于主体工程与非主体工程构筑物等所有常态(常规)混凝土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应包括:
(1)工程简况及施测规范。
(2) 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⑶ 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⑷ 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2 在每部分、分项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部审核。
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部或由监理部授权检测监理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