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4.4.5条对湿陷性黄土地基△s计算中β的规定如下: 1.z !u%2
β是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水浸湿可能性和侧向挤出等因素的修正系数。无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Qkg([q4
1、基底下0-5m内,取1.5; (FNX>2Mv
2、基底下5-10m内,取1; $s5D/60nO
3、基底下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取工程所在地的β0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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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β值涵义,β值随着深度的加深而逐渐减少是毫无疑问的。而从β的取值规定来看,在陇西地区、陇东-陕北-晋西地区的自重场地出现下列不合理的情况: [N*`3UZk"
1、基底下0-5m内,β取1.5; t?_{
2、基底下5-10m内,β取1; 259:@bi!y
3、基底下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取工程所在地的β0值。 O>arCr=H
即,在陇西地区(β0值为1.5)β取1.5;在陇东-陕北-晋西地区(β0值为1.2)β取1.2。 4yR X{Bl|
也就是说在这些地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内,β的取值在10m以下反而变大了,根据β的意思来讲,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fH;lh-
具体工作是红应该怎么做呢, 那位高手有更合理的建议请指点。 8)&J oP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