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w P!;dh
编制技术要求 [ 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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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X +7bM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原则、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p2u+ 8?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新建、已投产、改扩建矿山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 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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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应包括矿区及其采矿活动的影响范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按矿山开采规划分阶段编制,原则上方案适用年限为10年,服务年限较短的矿山企业,适用年限可适当减少。 ^f"&}%" M
1.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任务是阐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分析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现状评价、预测评价和综合分区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v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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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代替矿山工程各阶段常规的勘查和有关的评价工作。 <m9JXO:5
2.主要依据 |W/Hi^YE2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等。 F6h/0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