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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处理可改变场地类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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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kyo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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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0楼 发表于: 2007-11-06
     
离线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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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1楼 发表于: 2007-11-06
土老帽及各位学长:读了大家的讨论很有收益,基本上大家说的都有道理.忍不住我发表一下我的看法:①现行规范的场地类别划分基本适合一般的建筑物;②采取深基础或长桩基础的高层建筑应予以时程分析,其有关的动力参数应专门提供,而不是简单的类别划分了③规范规定了界限值附近可按插值计算,但并未建议具体的方法,给实际应用带来一定的难度,比如近期我遇到的一个工程,限于等效剪切波速为251m/s,只能划分为Ⅱ场地,但我们心里都清楚,这样的提法具一定的风险,但业主不愿意按插值进行结构设计,以降低成本.因此出现了在规范的理解上出现了我们专业人员说服力不强的现象.我希望今后的岩土工程只有数据,做好少做阶梯式的类别\等级评价.尽管这样的评价具有定性的意义,但我们真的不需要这样的"傻瓜"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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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老帽 鲜花 +1 - 2007-11-06
离线土老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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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2楼 发表于: 2007-11-06
采取深基础或长桩基础的高层建筑应予以时程分析,其有关的动力参数应专门提供,而不是简单的类别划分了?
基于我本人认知程度,仿佛觉得桩基础亦采用此种变形。
1、取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以内的沉积土层为受测对象,此规定有时会遇到几个矛盾:若城市老城区人工填土层较厚,或郊区新堆填土层较厚,20m深度范围内填土层所占比重较大,场地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往往较大程度地依赖于填土层的波速值,尤其是填土层实测波速存在一定变幅,其微小变动有时都会影响到场地类别定性,在参照规范表格确定场地类别时,难度较大。按照规范对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以内所遇孤石,其实测波速值常规做法是从中扣除,这表征了为安全确定场地类别,不应对局部陡增的波速值进入到计算中来,所以,对待填土波速实测值的这种做法有待商榷。
2、人工填土的成因具有极不均匀性,堆填时间短,成分复杂等特征,受人为影响因素控制。对待人工填土层在20m深度内的波速贡献,我们可以这样推理:一般的人工填土层沉积时间为几十年~几百年,近几年甚至近期在场地的弃土仍属人工填土的范畴。那么,某场地假定覆盖层厚度为51m,自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内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值为249m/s,按规范判定其建筑场地类别为III类;若在勘察以前对场地浅层人工填土挖除2m,采用均匀性及密实度好的土层碾压处理,处理后的填土层仍然隶属于填土层,再行勘察时20m深度范围内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值必然大于250m/s,由此就会得出建筑场地类别为II类的结论。换填垫层法或其它地基处理方法可以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吗?
3、“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以内”的定义对于建筑场地标高变化不大,土层沉积厚度相对均匀的场地是无可争议的。但有些场地,有时是平面尺寸不大但标高变化较大的建筑场地,自“天然地面起算”的要求具有相当的不合理性。如某山区单栋多层建筑物,其平面尺寸为15m×78m,场地沿长度方向上变化极大,标高差距已超过20m。若以高标高地面为起算,其为典型的Ⅰ类场地;在建筑物长度中间位置,为Ⅱ类场地;以低标高地面为起算标高,其为典型的Ⅲ类场地。本例工程的结论为单一建筑物建筑在不同类型建筑场地类别的土层上,以不同的“天然地面”起算,受测土层不一致,等效剪切波速值也不一样。
4、确定“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以内”的土层为受测对象,起决定场地类别的关键作用。笔者以为:其针对的是传统的多层建筑物,一般采用浅基础型式,天然地基。20m的深度范围包括了本工程的持力层及主要受力层。但目前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物的兴起,基坑挖深较大,基础型式往往已不限于浅基础型式,“20m深度范围”已不能够承担评价持力层及主要受力层的责任。如天津某高层建筑物,经钻探知其天然地面以下为海相沉积粘性土与粉土互层,局部夹砂类土层,其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本工程基坑挖深21m,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型式,桩长30m。若仍以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进行评价确定场地类别,此范围以内仅仅包括基础埋深以上土层,不含持力层、受力层,也不含桩侧地基土层,更不含桩端受力土层。不针对具体工程,统一确定“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以内”的土层为受测对象,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自古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群QQ806601767,群71500158
离线leng_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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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3楼 发表于: 2007-11-08
土老帽大哥,好厉害,看了你的论断胜读十年书啊,个人意见:地基处理不能改变实际的场地类别,因为它是宏观的,波速毕竟是以点代面的,但是地基处理了可以改变勘察报告中的场地类别(比报告中提高一类)。
界限的东西都是说不清的,呵呵
离线土老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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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4楼 发表于: 2007-11-08
地基处理了可以改变勘察报告中的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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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twz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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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5楼 发表于: 2007-11-13
回答应是肯定的.这难道还有疑问吗?场地类别的判别依据是场地土硬土,也就是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只要是地基处理能改变场地土剪切波速,也就改变了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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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老帽 鲜花 +1 - 2007-11-13
离线土老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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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6楼 发表于: 2007-11-13
按楼上的意思,所有场地都可以改造为I类场地,再进行设计岂不大省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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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hex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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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7楼 发表于: 2007-11-14
大家都讨论了好长时间了  但是好象还没个结果  大家如果在现实工程中出现了 以上所说的情况  该怎么处理  能不能给几个示例 让晚辈学习学习    
如果每人前进一小步 社会就会前进一大步
离线土老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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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8楼 发表于: 2007-11-14
重要的是参与讨论,并获得提高,思维的过程就是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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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ifeng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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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9楼 发表于: 2007-11-19
虚心学习中```
离线土老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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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0楼 发表于: 2007-11-19
某地地表即为基岩,三年前勘察时是典型的I类场地,这三年内此处进行渣土消纳,回填深度三十米以上,此时勘察还能得出I类场地的结论?是否回填降低了场地类别?
另一场地勘察时为II类场地的坡前地带,近几年由于劈坡大挖,离基岩的距离小了,局部地段基岩出露,大挖提高了场地类别?
人工活动可以改变场地类别?
地基处理为何不可以改变场地类别?
利用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场地类别的依据表现在何处?如何将区域地质资料应用到工程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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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笨笨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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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1楼 发表于: 2007-12-04
大家的争论都很有水平,受教了
对工程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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