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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老帽 2007-07-05 00:16

地基处理可改变场地类别?

人工填土的成因具有极不均匀性,堆填时间短,成分复杂等特征,受人为影响因素控制。对待人工填土层在20m深度内的波速贡献,我们可以这样推理:一般的人工填土层沉积时间为几十年~几百年,近几年甚至近期在场地的弃土仍属人工填土的范畴。那么,某场地假定覆盖层厚度为51m,自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内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值为249m/s,按规范判定其建筑场地类别为III类;若在勘察以前对场地浅层人工填土挖除2m,采用均匀性及密实度好的土层碾压处理,处理后的填土层仍然隶属于填土层,再行勘察时20m深度范围内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值必然大于250m/s,由此就会得出建筑场地类别为II类的结论。
换填垫层法或其它地基处理方法可以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吗?
CFG桩、强夯等法是否可以改变场地类别?
烦各级各位领导教我。
QQ806601767

wustone 2007-07-05 09:39
谈谈自己的一些疑惑:

场地类别对于抗震设计而言主要是用来确定场地特征周期,从而确定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

1.是否可以理解按查表法得出的场地类别本身就只是一个概略估算值?影响该值的土层范围是否应该不局限于建筑物下方地层而可能包括周边土层?

2.我是认同地基处理可能会改变场地类别,但楼主所举的例子毕竟在实际生产中不常见,属于比较极端的例子,也就是说如果通过改变岩土体性状从而导致场地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不会很常见;对于处于分界线附近的场地类别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允许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资料时采取插值法,那么在无法取得可靠的资料前提下是否就应采用偏安全的划分类别呢?在这个意义上,即使从表面上看会改变场地类别也应该通过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资料来确定,否则还是应取偏保守的原类别值。




大家一起讨论讨论吧

土老帽 2007-07-05 10:17
确定“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以内”的土层为受测对象,起决定场地类别的关键作用。笔者以为:其针对的是传统的多层建筑物,一般采用浅基础型式,天然地基。20m的深度范围包括了本工程的持力层及主要受力层。但目前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物的兴起,基坑挖深较大,基础型式往往已不限于浅基础型式,“20m深度范围”已不能够承担评价持力层及主要受力层的责任。如天津某高层建筑物,经钻探知其天然地面以下为海相沉积粘性土与粉土互层,局部夹砂类土层,其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本工程基坑挖深21m,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型式,桩长30m。若仍以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进行评价确定场地类别,此范围以内仅仅包括基础埋深以上土层,不含持力层、受力层,也不含桩侧地基土层,更不含桩端受力土层。不针对具体工程,统一确定“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以内”的土层为受测对象,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土老帽 2007-07-05 10:18
某山区单栋多层建筑物,其平面尺寸为15m×78m,场地沿长度方向上变化极大,标高差距已超过20m。若以高标高地面为起算,其为典型的Ⅰ类场地;在建筑物长度中间位置,为Ⅱ类场地;以低标高地面为起算标高,其为典型的Ⅲ类场地。本例工程的结论为单一建筑物建筑在不同类型建筑场地类别的土层上,以不同的“天然地面”起算,受测土层不一致,等效剪切波速值也不一样。

土八路 2007-07-06 09:10
任何地基处理或基础处理方法,都不能改变场地的抗震类型。此时特别应主意:抗震场地与建筑场地和勘察时的场地,概念是大不一样的。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是宏观上、大范围内来考虑和评价的事情,地基处理只是处理了建筑物受力范围内的地层,怎么能改变抗震类型?

何林 2007-07-06 10:30
4楼的朋友说得有一定道理,不过我得提醒大家,场地类别的确定应该是勘察时场地条件决定的......不应该考虑场地可能的人工处理方式或效果

土老帽 2007-07-06 14:50
4楼:
但确定场地类别的方法是固定的,即规范查表,并未考虑区域地质作用或条件,
仅参规范表格,确实要改变场地类别,尤其我指出的是人工填土的情况

土八路 2007-07-06 15:13
抗震规范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其中的很多问题将会得到解决的。
  即使规范不做修订,做为勘察人,也应该明白,抗震规范中讲得场地概念是至少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小范围内的地基处理或异常的情况,是不可能影响抗震类型的,就象一个小岛在大海中是起不到堤坝作用的。规范中规定要在每幢建筑物范围内测试波速,并且评价场地类型,的确与场地的概念相矛盾了,但是如果不测波速,肯定是更不行的。
  关于地震波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解答,规范也只是一种经验的总结。用一句大师的话来说:“规范并不是最先进、最科学的、最正确的,而是一种当前条件下的实用经验的总结”,所以说学习规范、执行规范,有时也不能死扣规范的字眼,而要在本质上、理论上首先要明白才行。

wustone 2007-07-06 18:33
读了楼上弟兄的发言,有恍然大悟之感。

解除了我很久的困惑,多谢了

土老帽 2007-07-09 12:11
土八路前辈:
1、对于如何确定场地类别,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稍有偏差的定性会给业主带来大相径庭的投资.
2、若一线工程人员在对规范没有掌握理解的前提下,提出对规范的不合理性及缺乏针对性的结论,此不足为职责范围内道也;
3、理解规范,在规范许可范围以内活动是目前岩土水平所遵循和提倡的;对于适合于工程的就遵规范;对于不适合于工程的应说规范错误、不全面;这种说法是不理性的;
4、对于区域地质大场地概念我本人是赞同的,但是规范没有。也有一定道理,因为无论你针对任何一个单栋建筑物勘察,都是以偏概全,以点带面;一孔之见,断言全景的做法,真的做不到;
5、我由于不喜欢的是我们对此问题进入到对规范的指责中去。同时你对这个问题思考得也并不能令吾叹服,若有高见不妨在此详言之。

土八路 2007-07-10 12:41
回答“土老帽”网友在9楼的帖子:

1、前辈的称呼是不敢当的,在此大家都是网友;
2、我还没有明白你到底还有什么问题?或者还有什么想不通的;
3、我们的讨论不是对规范的指责,而是如何正确的理解规范,并且正确的执行规范;
4、现行的2001版抗震规范,本身就是一本过渡性规范;因为以前的抗震设计都是使用地震烈度的,为了保持设计人员的习惯和方法,抗震规范中只能采取一个折中的方法,即在地震动参数和烈度之间搭一个过渡的桥梁,参数的变化可以是连续的,而烈度的变化只能是跳式的,所以才有了诸多的问题。你没有发现这一版的抗震规范已经多了几个半度区了吗?
5、估计下一版的抗震规范会完全变成以地震动参数来进行设计的轨道上来,全国或地方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将是主要的设计或评价标准。这样就会部分解决了在范围内进行勘察的数据来评价大范围的场地的矛盾。
6、打个比方来说明一下:火车上的座椅是不是很结实、很牢固了,但是火车在运行过程中,椅子上的人照样感觉是晃动的。楼房下面的基础再结实,地震来临时,它照样会晃动。所以说任何形式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措施,都不可能也不会改变场地的抗震类别。这下应该明白了吧

土老帽 2007-07-11 02:08
八路:
1\任何形式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措施,都不可能也不会改变场地的抗震类别。我同意此观点,即要从区域角度来说,宏观上确定场地类别,但不好操作;
2\按老兄所说的,现规范中确定场地类别的方法是不完善的,也是不可以全部照其执行的.
3\应拿天津地层来说,厚层沉积粘性土与粉土层,覆盖层厚度超200m,定性20m范围以内的土层等效剪波速为140m/s以内,则为四类场地;若大于140,即为III类场地.这是在天津最普遍也是每个工程师面临的决断问题,几乎每个工程都遇到.够普遍的了吧.
若你定为四类,业主也要求你改为III类,无任何依据,
4\变成以地震动参数来进行设计的轨道,部分解决了在范围内进行勘察的数据来评价大范围的场地的矛盾。真这样,现行规范方法确定场地类别是确有不足的地方.

不管如何得谢老兄指教!!!!

zhaoqingbo 2007-07-11 09:17
这个问题确实比较棘手,但是有一条是肯定的,本来3类场地,经过处理场地土肯定强度肯定增强了,但是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建筑的安全性,且设计的基础是依照3类场地进行的,因此场地类别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能更改的话2类再进行处理还可以变成1类?我们地质报告勘察的目的是为设计提供最原始的地基土数据,设计人员根据此数据进行设计,根据设计再进行施工,那么施工结束后的地基强度肯定增强,不增强的话就不对了,这是我个人的一点愚见,仅供参考。

hailuc 2007-07-11 15:42
学习学习

hailuc 2007-07-11 15:42
[s:65]

hailuc 2007-07-11 15:50
没什么关系吧!

hailuc 2007-07-11 15:51
愚见愚见 [s:69]

土老帽 2007-07-11 22:32
火车上的座椅是不是很结实、很牢固了,但是火车在运行过程中,椅子上的人照样感觉是晃动的。楼房下面的基础再结实,地震来临时,它照样会晃动。所以说任何形式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措施,都不可能也不会改变场地的抗震类别。
我遇一工程,5M以上为淤泥,5M以下为风化破碎强风化砂岩,II类场地;
将淤泥彻底清除,以C25混凝土充填至2。5M,回填的混凝土强度,完整性,均不低于基岩,则能否认为覆盖层厚度小于3m,该场地为I类场地?

土八路 2007-07-12 10:59
我遇一工程,5M以上为淤泥,5M以下为风化破碎强风化砂岩,II类场地;
将淤泥彻底清除,以C25混凝土充填至2。5M,回填的混凝土强度,完整性,均不低于基岩,则能否认为覆盖层厚度小于3m,该场地为I类场地?

建筑物的力是向下的,你可以把基础下面的东西做得很结实,但地震的作用力可不见得就是向下的,除非你把广大范围内的淤泥全部换了,否则场地类别就还是原来的。我前面说过一个比喻:大海中一个小岛,可谓根深柢固了,但能挡住海水的风浪和海水的运动吗?

土老帽 2007-07-12 11:43
大海中一个小岛,可谓根深柢固了,但能挡住海水的风浪和海水的运动吗?
目前I类场地与四类场地分界线是存在的,以此分界线为界,I类场地上建筑恰似小岛,四类场地建筑物恰似大海和风浪,地震来临时,I类场地建筑物肯定受四类场地影响而被破坏?

土老帽 2007-07-12 11:47
仍拿天津地层来说,厚层沉积粘性土与粉土层,覆盖层厚度超200m,定性20m范围以内的土层等效剪波速为140m/s以内,则为四类场地;若大于140,即为III类场地.这是在天津最普遍也是每个工程师面临的决断问题,几乎每个工程都遇到.够普遍的了吧.
某建筑场地基础埋深5M,比如说是天然地基,该场地标高差5M,若以高标高起算20M,则其波速值132m/s;若以低标高起算20M,则其波速值为145m/s,你说是III类还是四类?
即大海中小岛自何时漏头?漏出多在平面范围就不算是小岛而是大陆?

土老帽 2007-07-12 16:38
就拿大海之与小岛的例子,若小岛为圆锥形,由于场地概念需一个平面尺寸,你以锥顶为起算标高,下反20M,削之的圆场地平面尺寸足否,是否足以符合场地的概念?

若不足再往下削,直至符合为场地大小的概念为止,那么?
1、还不是以基底往下反算的厚度为判依据吗?
2、1平方公里足以算是场地了吧?太平洋中多少小岛都大于1平方公里?

土老帽 2007-07-15 21:19
若以北京为例,西部山区I类场地较多;
到八宝山,定为II类;
到西单为III类,
过通县,为四类,
这些分类场地之间都有分界,就真的这么准么?II类区中绝无III类场地?

土老帽 2007-07-18 11:07
据了解,北京公主坟一带为基岩隆起带,局部可见基岩,其周边为III类场地,而此处为II类场地,局部为I类场地,恰与大海中之小岛,这习惯多少年了

wzhh 2007-07-19 17:21
讨论得有意思

土老帽 2007-07-20 00:41
宏观区域地质学理论应用于微观工民建勘察上来确定场地类别也是不好操作的,实际上,上面专家说了,任何强有力的地基处理措施,都不能改变不了场地类别这一事实,
但现行规范的规定做法恰与此相背。
举个简单例子,天津某场地勘察,已知d0v大于200M,厚粘性土层与粉土层互层,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内土的等效剪切波速为139m/s,为四类场地;
若勘察前对其进行堆载预压处理,再勘察时d0v大于200M,天然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内土的等效剪切波速为141m/s,为III类场地;这有何不妥之处?
如何考虑区域地质条件与本场地关系?
尤其可笑的是,本工程基坑挖深21M,采用桩基础型式,桩长30M,堆载预压的浅层土有何意义?
此为典型的堆载预压处理方式改变了场地类别之例一

凿岩者 2007-07-20 18:40
怎么可能改变,场地类型是固定的,是由地质条件决定的

土老帽 2007-07-21 08:36
现在讨论的问题是如何按地质条件来确定场地类别.

土老帽 2007-08-02 21:58
目前业内普遍认可,场地应该由区域地质资料宏观确定。但缘何抗震规范以微观场地的两个条件来限定?这是否与基本原理不匹配呢?

mayer82281 2007-08-05 09:00
高人不少!
学习中

土老帽 2007-08-28 01:31
目前业内普遍认可,场地应该由区域地质资料宏观确定。但缘何抗震规范以微观场地的两个条件来限定?这是否与基本原理不匹配呢?

土八路 2007-09-24 07:54
引用第30楼土老帽于2007-08-28 01:31发表的  :
目前业内普遍认可,场地应该由区域地质资料宏观确定。但缘何抗震规范以微观场地的两个条件来限定?这是否与基本原理不匹配呢?


再回答土老帽一个问题:
  场地的抗震类别的确是需要从宏观上进行判断的,现行规范中规定每幢建筑物都要实测波速值,其主要作用有二:一是实测每幢楼内的等效剪切波速,以了解场地土的变化情况,以便于更好的从宏观上进行判别;二是积累资料,以便于下次修订规范时能拿出更多的资料。

土老帽 2007-09-24 20:56
同一场地同种土层同一人采用同一仪器来做波速测试,做三次会得出三个结论;对于临界的场地类别定性根本做不到完全的量化,若不同人,不同仪器来做更会五花八门。微观上的这种做法实在是不能从宏观上来判别,更不必说积累资料了。

twz5593 2007-09-24 22:50
没细研究,我想应是可以的.地基处理后,岩土性质就变了,地震效庆也不同,所以就有前面的结论

土老帽 2007-09-24 23:06
楼上所说的话我们不仅可以反问自己:若地基处理可以改变场地类别,为何不将所有的四类、III类场地通过地基处理改为II类或I类场地呢?

zydk540 2007-09-26 11:54
波速和三个因素有关,一个是质量,密度和所测土层固有频率有关,我们经过地基处理,肯定要改变上述三个因素,哪么场地类别肯定要改变.

speedjoy 2007-09-26 17:24
引用第7楼土八路于2007-07-06 15:13发表的  :
抗震规范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其中的很多问题将会得到解决的。
  即使规范不做修订,做为勘察人,也应该明白,抗震规范中讲得场地概念是至少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小范围内的地基处理或异常的情况,是不可能影响抗震类型的,就象一个小岛在大海中是起不到堤坝作用的。规范中规定要在每幢建筑物范围内测试波速,并且评价场地类型,的确与场地的概念相矛盾了,但是如果不测波速,肯定是更不行的。
  关于地震波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解答,规范也只是一种经验的总结。用一句大师的话来说:“规范并不是最先进、最科学的、最正确的,而是一种当前条件下的实用经验的总结”,所以说学习规范、执行规范,有时也不能死扣规范的字眼,而要在本质上、理论上首先要明白才行。



深刻,学习了

土老帽 2007-09-26 18:18
波速和三个因素有关,一个是质量,密度和所测土层固有频率有关,我们经过地基处理,肯定要改变上述三个因素,哪么场地类别肯定要改变.
????????????
脱离区域地质条件的限制?

mye2007 2007-09-27 09:20
我觉得解决办法是:场地类别还是不变,勘察资料上再加上地基处理后的内容,设计时两方面再兼顾一下,这样还有什么矛盾吗?

cqs_cl 2007-09-27 11:10
我非常喜欢这个论坛,这里面的人都很无私,给大家奉献了很多宝贵的东西,这些宝贵的东西给我们大家在工作中带来了极大的帮助,希望各位楼主以后继续努力,谢谢!

土老帽 2007-09-27 20:02
地基处理前你做一波速,地基处理后,无论何种地基处理方式比如堆载预压以后,在同一钻孔中做一波速,假定其它条件不变,此二种结果会有何种不同呢?

378201181 2007-09-28 23:46
场地类别应该是按勘察时的场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吧,至以地基处理应该是根据勘察结果进行的地基处理结果!个人观点!

土老帽 2007-09-28 23:57
勘察时你dov=51M,20M深度范围内vse=249m/s,定为III类场地。地基处理后Vse=251M/s,dov不变,你说是何种类别场地呢?

pzhwanglong 2007-09-29 11:24
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土老帽 2007-09-29 17:54
地基处理能否改变地基的剪切波速值?

土老帽 2007-10-12 15:40
从区域地质上入手评价场地类别是不宜操作的,现在的场地类别定性方法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如果非得从场地覆盖层厚度与等效剪切波速上来定性场地类别的话,确实可以得出地基处理可以改变场地类别的结论。

ychui1986 2007-10-12 17:11
可以以最不利原则考虑场地类别
也可以取每一土层的平均值计算剪切波速,确定场地类别

ychui1986 2007-10-12 17:13
我遇到过没经过处理的,坡度较大的土层.本身就有两种场地类别

xuxingang 2007-10-13 22:35
ding [s:65]

土老帽 2007-10-14 08:01
我遇到过没经过处理的,坡度较大的土层.本身就有两种场地类别.
若坡度再大一些,同一栋建筑物是否会跨越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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