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4/12/15 文件号:成建委〔2014〕427号 信息来源:勘设处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规建局,各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结合近年来我市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提前送审制度、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检查及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抽查的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市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二、为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避免在卵石场地采用单一动力触探方法造成对地层岩性的误判,工程勘探手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甲级勘察项目1/2以上勘察孔、乙级勘察项目1/3以上勘察孔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
(二)当动力触探不能达到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勘探深度以及勘探深度内有基岩分布时,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三)对取芯孔应进行动力触探对比试验,且对比孔不少于取芯孔总数的1/3。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勘察文件是否符合以上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并严格把关,必要时应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各区(市)县、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监管项目工程勘察的现场检查,并填写《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专项检查表》(详附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勘察项目应督促予以整改。
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应予处罚的,同时予以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专项检查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