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湖北地区,一些专家审查基坑支护设计时,对于支护结构验算位移按照基坑监测规范中预警值进行控制(新版基坑监测规范GB50497-2019),这样一般安全等级为二级基坑,支护结构计算位移要控制在30~40mm(理由是规范表8.0.4二级基坑预警累计值为30~40mm)。 }P8@\2@=T
关于基坑位移,湖北地标《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159-2012第4.0.7条给出了基坑支护结构水平变形控制标准表中,对于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变形控制标准≤80mm(地标中相应的预警累计值为64mm,相当于控制值的80%,以前遇到很多专家用64mm作为审图标准)。对于这个位移控制标准,做基坑的都应该知道,按哪个控制对于基坑造价真是差的不是一点半点,地标4.0.7条条文说明也说了“基坑变形控制指标对基坑工程造价影响很大,这种有所区别的规定更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这句话的内在意思应该就是,我们做基坑设计应该按这个标准控制基坑计算位移值吧。 pIKQx5;
这里我就有疑问了:这种将预警值等同于设计位移控制值的做法是否合理?国标监测规范8.0.3条:变形预警值应包括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预警值和变化速率预警值。我所理解应该是基坑监测过程中预警的依据吧,达到这个值后应该加强监测频率,报告建设及设计单位注意,必要时应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累计值随着时间推移超过的预警值,变化速率很缓慢最终趋于不变,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吧。同时,基坑支护结构产生位移,也是应力释放的过程,土体自身的抗剪作用得到一定发挥,支护结构也不用设计的太保守一样能保证安全。 %:bTOw[4r
以上是我想跟各位同行讨论的问题,我自己感觉很迷。 HmWU;9V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