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5.7第6条第2)款:当初步评价需要进一步液化判别时,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对地面20米范围内土壤的液化形势作出评价;液化判别孔不应少于3个;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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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3.4有一句话,对满足抗震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范围内土的液化。 fr19C%{
关于上面两段条文要求, 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要求在勘察布置时,必要保留3个深度判定为20米的标贯孔。 xn&$qLB
但在7度或者7度以上平原地区,特别时冲积平原区,原先,大多数单栋普通多层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总布置6个钻孔,其中有3个15米的标贯孔就可满足要求,现在是不是必须布置3个20米的标贯孔才满足要求? 5PRS|R7
上面2个规范条文有没有冲突?恳请行业大师明确解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