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复合桩基之所以被归为基础类,是因为这里的桩与基础(这里暂时这样分开来说。是指承台类的东西)的联结为刚性的、结构上它们是属于一体(不可分割)的;桩与基础之间是不能够产生相对位移的(若产生了它就破坏了):基础一受力(拉、压、推),桩就必然受力。基础与桩的变形是协调的、连续的:承台和桩顶发生位移的方式和数值是相同的和相等的。因此桩与承台是不可分割的受力体,并应该被归类为桩基础(定义:由基桩和连接于桩顶的承台共同组成)。 0x2!<z
复合地基(不管它是具有竖向增强体还是横向增强体)属于地基类:它(尤其是刚性“桩”类的竖向增强体)并没有与基础刚性联结(因此将竖向增强体称为“桩”是不严格地——桩是竖向或微倾斜的基础构件)、结构上它们是分开的,“桩”与基础之间是允许产生相对位移的:如当基础承受拉力时,“桩”就不受拉力;特别是当有垫层或“桩伴侣”时,基础的沉降值肯定大于“桩”的沉降量。基础与“桩”的变形不协调:承台和“桩”顶发生位移的方式和数值是不一定相同的,是一定不相等的——变形不一定连续。 [a[/_Sf{
因此复合桩基应归属于桩基础的概念,复合地基应归属于地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