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虽经历次修订,但其地基承载力的计算都基本上没有改变,都要进行深度和宽度的修正。
地基承载力的计算经深度和宽度的修正后,“较大面积基础”下地基的基底附加应力要比“较小面积基础”下地基的基底附加应力要大。在计算基础的沉降时,“较大面积基础”的沉降量因其基底附加应力大、压缩层厚度大,其沉降量要比“较小面积基础”大。从而造成了“较大面积基础”和“较小面积基础”之间的沉降差,虽然“变形计算”可以矫正这一问题,但是在整体设计行业“重强度轻刚度”、“重应力轻应变”的情况下,加之尚有一部分“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建筑物基础沉降差的存在,而且量值可观,足以造成承重墙、填充墙以及外饰面的变形以至于开裂。
本人认为,就地基设计而言,应该是“刚度重于强度”,“应变重于应力”。借鉴《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大直径灌注桩的桩底附加应力经“端阻力尺寸效应系数”修正后,“桩端较大面积桩基”比“桩端较小面积桩基”要小得多,减小了“桩端较大面积桩基”因“压缩层厚度大”而增加的沉降量,使得不同桩端尺寸大小的基桩的沉降变形得以协调。这一修正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在地基承载力计算时恰恰相反,比较一下,显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以我个人的理解,在我们这里,相当多建筑物的承重墙、填充墙以及外饰面的变形以至于开裂的原因有其之一。
应该修改《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基础面积较大者应“向低”修正其地基承载力(不应是目前的“向高”修正其地基承载力),使得不同面积大小基础之间的沉降变形得以协调一致,以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状态。
以上蹩见妥否,敬请阅者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