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rG=\>U3~ https://aiqicha.baidu.com/wenshu?wenshuId=cc00f0ad56b207b739da8589ae53b02f4d8a6487 R]"Zv'M(AM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OgF[= 判决结果
fbq$:Q44 一、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1,398,839.00元;
7'\.QJ!< t!?`2Z5 二、被告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1,398,839.00元;
;8]HCC@: m%|\AZBA# 三、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699,4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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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qWm0 四、被告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699,419.00元;
vpu#!(N _^<vp 五、驳回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