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 vrnj}f[h
别: 1@z@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 A-Pwi.$
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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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 nzJi)A./
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U)|&1oa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 ]9< 9F ?
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 yxUVM`.~
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 !=:MG#p
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C(*@-Npf[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 款 k8wi-z[dV
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h^UC~[h 3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 o4'4H y
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 *`pBQZn05O
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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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h:;eh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在抗震设计中,将所有的建筑按本标准3.0.1 条要求综合考 $#JVI:
虑分析后归纳为四类:需要特殊设防的特殊设防类、需要提高设防要求的重点设防类、按 -&D6w9w
标准要求设防的标准设防类和允许适度设防的适度设防类。 UVmyOC[Y{
本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 & O\!!1%
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