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变化解读】
一、新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仍然延续了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也需提前三日通知,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三、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的尺度非常严格。如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的、合理理由,哪怕迟延支付1天工资,劳动者都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四、很多用人单位都说这样规定不尽合理。劳动(合同)法也是对劳资双方利益权衡后的选择。就用人单位而言,其后果仅仅是未收到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有该法38条的相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将严重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