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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转帖]解读劳动合同法(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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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变化解读】

一、新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仍然延续了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也需提前三日通知,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三、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的尺度非常严格。如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的、合理理由,哪怕迟延支付1天工资,劳动者都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四、很多用人单位都说这样规定不尽合理。劳动(合同)法也是对劳资双方利益权衡后的选择。就用人单位而言,其后果仅仅是未收到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有该法38条的相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将严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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