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是选择地基承载力受那个条件限制,来控制路堤高度。我看提出的四个条件,都不符合路堤稳定分析的原则。理由如下:
1,太砂基的地基承载力理论对基础是有一些假定条件的。如:(1)基础是刚体;(2)基础形状规整;(3)地基破坏有三种形式等。但路堤是个松散体,其形状与一般基础也大不相同。因此:无论是铁路或公路的路堤稳定性分析,都不提“地基承载力”这个名词,而是以地基的抗剪强度C、φ、γ等值介入分析计算。如有书本提出,当地基为软土,φ值为零时,其路堤极限高度为:
H=5.5×C/ γ。(C是地基土粘结力, γ是地基土体重)。
2,路堤稳定性分析,一般是用园弧法,将园弧通过路基顶、软土,经多次验算,看路堤能否在路堤两侧滑出,从而调整路堤高度。
3,路堤高度受两个条件限制:一是以上所说,以C、φ值算出的稳定路堤高;二是路堤固结沉降量不超过20~30厘米(铁路规定),固结沉降超过时要采取措施。
有一本书《路基工程》(高等学校教材)可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