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时若以当初始地面标高,往下算,天然地面以下20米深度范围以内的等效剪切波速值为255M/S,由于场地覆盖层厚度大于50米,建筑场地类别定为II类。兴建时,由于表层9米范围内土质松散,是否可以推理为自换填后的地面标高下算20米深度范围以内的等效剪切波速值小于250M/S,由于场地覆盖层厚度大于50米,从而推导出建筑场地类别为III类?
2、场地未回填以前确定的粉质粘土层承载力特征值为150KPA,场地回填后若另行勘察,是否还能维持这一结论?
3、同一场地,在回填以前与回填以后进行勘察,得出截然不同的二种结论,回填场地能改变场地的类别么?回填可以改变类别,那末大挖能否改变场地类别?强夯及其它型式的地基处理方式是否也能改变场地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