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场地的范围大小来作为评价场地类别的范围大小的依据是混淆了规范中场地与场地类别二者的概念与使用: jVi>9[rz
规范规定评价场地类别依据就是勘察测试点位(平面布置是要合理的)的数据(波速和覆盖层厚),对工民建行业,孔位一般都在拟建物占位范围及其附近。 FkE)~g
但是,评价场地类别用场地概念所涵概的空间范围来要求我认为是不妥的。既不现实--不可能在这边长1000m见方的范围都打孔吧,也没这必要--对拟建物抗震设计直接影响的范围是评价场地类别所需的范围。 0xVw{k}1U
而场地这一较大范围的工程地质条件对拟建物抗震设计的影响是通过抗震地段是否有利不利危险等特征来体现(第4.1.1条、第4.1.7~4.1.9条体现) 0v+-yEkw
我认为二者不能混淆使用。 ' Dp;f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