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网友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我想再说两点个人看法: _]v@Dq VP
1、我同意huang123所说“只要承载力和沉降能满足要求就可以”。至于规范规定当然要考虑,但规范规定也非无余地可用,还是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例如国标规定,对同一建筑,不能同时使用不同的基础型式。但在岩质地基中我们就经常使用不同的基础型式,对此在地方规范中也予以了肯定。我在土质地基中也成功地使用过不同的基础型式,不过要与建筑设计密切地配合,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何况楼主的例子,仍然是使用的桩基,并未改变基础型式。在同一场地使用不同规格、不同工艺,甚至是不同的桩型的情况并不少见。 !$NQF/Ol
2、既然改变了桩径和工法,自然基础设置就与原设有所不同,也就会产生一系列相应问题须要解决和处理,例如持力层、承载力、群桩效应(已包括了承台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