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 X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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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4.1.20之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用“或”是否说明“原状土样”、“原位测试”二者可取其一?另外,该条条文说明中有这样一句话:“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较小”和“邻近”的量的概念?具体如何掌握? =Z 2sQQVS
答:GB 50021—200l竿4.1.20条2款对94版第3.1.16条之二进行修订,现规范对每一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只要原状土样不少于6件(组)或原位测试不少于6件(组)即可,不一定两者同时满足。该条文说明明确“规定了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以满足统计分析的需要。”“原状土试样的数量关键取决于试验的数据量和数据的离散程度,对于不均质土土样的数量应更多一些。”原状土试样数量与原位测试的数量必须有些满足条款要求;对于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土试样的(如砂砾石层、卵砾石层等),可采用原位测试;③对于厚度小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没有数量的要求,可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和地区的规定确定。南京市规定土层厚度大于1m的稳定地层应满足规范的条款,厚度小于1m时原状土样不小于4件,可作参考。 u?!p[y6
第4.1.20条条文说明“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规范没有给出量的规定,对“较小”的理解可考虑为单幢一般多层建筑场地;“邻近”场地资料可认为紧靠的同一地质单元的资料,若必须有个量的概念,以距场地不大于50m的资料为好。 Gmc0yRN
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172001)4.1.24”地基承载力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4.2.1条文说明中也有相关说明。对尚无地区性规范及地区性经验公式的情况下今后审查这一方面内容进如何掌握? O:4.xe
答:地区经验应是经审批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定,建议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制定有关标准与规定,否则应按规范要求通过原位试验(能直接获得地基土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原位试验)确定其承载力特征值。 9!tRM-
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4.1.16条之4“勘察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结合,......",用“宜”怎么理解?如果工程规模较小,(单体、<4层、<2000m2)仅有一种触探手段,如何审查、评价? WK-WA$7\
答:宜尽量做到。GB 50021—2001第4.1.16条条文说明已明确“为了发挥钻探和触探的各自特点,宜配合使用,以触探方法为主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探配合。”GB 50007第3.O.3条第2款规定“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以上规定均是达到《强制性条文》GB 50021—200l第4.1.11条第3款的前提,GB 50007第3.0.3条本身便是《强制性条文》。 @l 1 piz8
4、(2001岩土规范)5.7.9“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尚可采用其它成熟方法进行综合判别”。(94规范)将采用静力触探试验判别和用剪切波速判别列入规范正式条款,(2001规范)则将上述两种判别方法从正式条款中删去,放在条文说明中,此两种方法是否仍可在成果报告中使用? &@yW<<
答:GB 50021—2001第5.7.9条“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21)的规定执行外,.......",对条文应作全面理解,即判定液化时应按GB 50011的规定执行,此外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方法作为场地液化综合判别的辅助手段,作为辅助判别的方法,规范条文说明列出了静探及剪切波速法,其判别成果应该在勘察报告中有所反映。但若不按GB 50011的规定判别液化,只用静探或剪切波速判定,是不符合要求的。 J}BS/Tr}=
5、对波速数据、计算公式应明确一个统一标准。 <3'r&ks
答:GB 50011对于Vsc的计算方法是统一标准。 :2La,
6、地下水含水层的水位何种情况下应分别测试? 1Ypru<.)W
答:任何情况下均要求分层量测地下水水位。要正确地确定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地下水类型,对于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直接影响的含水地层中的地下水水位要分别量测;对于浅基础若深层地下水对建筑物施工和工程设计不产生影响,可不量测深层地下水水位。 H'+P7*k#M
7、砂层土试样是否要强调六个土样?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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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砂土取样有困难时,土试样的数量可适当放宽,可通过其它原位测试确定其性状,进行液化判别时,每层砂土、粉土的标贯点不少于6个,且每一点均要取扰动土样测定粘粒含量。 <S<(wFE@4
8、镇江地区蜀土性状比较清楚,对于勘探点深度要求可否降低? qv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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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降低要求。 p\Jz<dkN1
9.孔位移动范围是否应有一个规定? |VIBSty2d
答:孔位移动范围应有一个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dLLF#N
10、需加密钻孔控制的范围? vO 3fAB
答:详见GB 50021—2001第4.1。16条第2款,第4.9.2条1、2、3款,一般对于天然地基两勘探点间主要受力层内地层不稳定或土层坡度大于10%,应加密,对独立基础孔距最小可以柱网间距控制,对于条形基础,最小间距不大于10m,对于桩基础,预制桩两勘探点间持力层高差不大于lm,对于钻孔桩不大于2m,否则要加密,加密最小间距按柱网间距控制。对于查明暗沟、塘、浜的界限,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 OX!9T.j
11、很薄的主要土层是否仍需要六个土样? e tY9Pq
答:对于厚度小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没有数量的要求,可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和地区的规定确定。南京市规定土层厚度大于lm的稳定地层应满足规范的条款,厚度小于lm时原状土样不少于4件,可作参考。 L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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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勘察成果报告的编制深度。 E}UlQq
答:编制深度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 99:98)的要求。 :WE(1!P@
13、勘察手段(机钻孔与静探孔)。 .hUndg
答:宜尽量做到。GB 50021—200l第4.1.16条条文说明已明确“为了发挥钻探和触探的各自特点,宜配合使用,以触探方法为主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探配合。”GB 50007第3.O.3条第2款规定“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 +PjH2
料。”以上规定均是达到《强制性条文》GB 50021—2001第4.1.11条第3款的前提,GB 50007第3.0.3条本身便是《强制性条文》。 ^8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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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地下水及水文地质条件。 MbYAK-l.h
答:任何情况下均要求分层量测地下水水位。要正确地确定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地下水类型,对于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直接影响的含水地层中的地下水水位要分别量测;对于浅基础若深层地下水对建筑物施工和工程设计不产生影响,可不量测深层地下水水位。 9M<{@<]dm
15、勘探孔深度,场地土类型及场地类别划分。 YoJN.],gf
答:覆盖层厚度可根据地区抗震小区划资料或经审批的覆盖层厚度资料确定;邻近场地又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并有实测剪切波速资料时,也可作为确定的依据,否则应按规范规定布置达到满足覆盖层厚度要求的控制性孔。划分场地类别时,场地一地质单元必须有20m以上或孔深不足20m,但已达基岩面的控制性孔。 k \|Hd"T
16、江苏省暨南京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在按照《强制性条文》及《新规范》审查报告中的经验及应注意的问题。 \59+JLmP4
答:建议与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或南京市审图中心直接交流。 fDf:Jec`[
17、在最近新颁布的三个规范“岩土”、“抗震”、“地基基础”中,《强制性条文》对于大小工程如何理解?在审查中对于中小工程、单体工程政策尺度如何把握? ]*?qaIdqu
答:大小工程概念不明确,GB 50007将建筑物地基设计划分为三个设计等级,GB50011将建筑物划分为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将岩土工程划分为三级,各级工程勘察、各级建筑物设计等级及各类抗震设防建筑物对勘察的要求不同,均应相应满足规范规定。 jvA]EN6$;~
18、对于工程安全可以得到保证,但是会造成较大浪费的勘察,是否也应责成修改? ,u/GA<'#M
答:审图时该工程勘察已完成,如何修改?可在优化意见中指出问题。 n>{>3?
19、对于中小单体工程,绝对高程能否可以采用假定高程,另外中小工程一般平面图上都没有提供座标(包括假设座标),审查时如何要求? \xwE4K
答:应与设计所采用的高程及坐标系统取得一致。当采用自设高程或坐标系统时应有固定的埋设点或在永久建筑上设置固定点,以便联测,在勘察报告中应对此作详细说明。 ;a2TONW
20、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六件(组),对于普通单栋六层住宅楼,只打六个钻孔,取6个土样或6个舶探孔,取6个原位测试数据与打三个钻孔,布置3个静探孔分别取得的土样,与原位测试数据不足六个,审查时哪些一种情况符合要求? ~!\n
答:详见问题1。 `8EHhN;
21、关于液化判别,虽不是《强制性条文》要求,但“抗震规范”要求单栋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钻孔数不少于2个;“勘察规范”中“为划分场地类别布置的勘探孔......当覆盖层厚度>80m时,勘探孔深度应>80mn,如何要求和掌握? Drz#D1-2
答:液化判别是《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见GB 50011第4.3.2条及GB 50021—200l第5.7.8条,规范对如何实施场地地震效应评价的具体条款,一般虽不是《强制性条文》,但是这些条款均是满足有关《强制性条文》要求必要的前提,不按这些条款去做,《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能满足,仍应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其余可参见南通市问题4。 p3&w/K{L6w
22、“勘察报告”《强制性条文》4.1。11中规定了8条,对于中小工程或勘察级别不一样的工程,是否均按8条要求审查?如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几幢普通住宅楼是否也要求进行判定? .xS}/^8iD
答:所有建筑均要对于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进行判定,GB 50021—2001第12.1.1条规定“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的土和水对建筑材料不具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在这一条中对“有足够经验和充分资料”应有确实可靠的水质资料背景,应有经审批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定明确要求,不取样但应判定水和土的腐蚀性,详见第12.1.1条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