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是工程建设、设计的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行为,确保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准确,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行业实行勘察作业见证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实行。 d;|e7$F' 7<Z~\3x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实行工程勘察见证制度。未进行工程勘察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报告及成果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依据。 /wK5YN.em iqc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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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意见所称工程勘察见证,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的活动,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ZD6rD (l9 EIy]qAE:f
三、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