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因果与法律因果关系
自然因果关系是事物的自然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然由于技术手段等原因,事实因果关系存在未知区域。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人为界定的关系。
从事自然科学的人,更注重事实因果关系。而从事人文管理的人,总是落后与自然科学的发展,法律因果关系至少落后自然因果关系一个时代。
自然属性越清晰,作用时间越短的事件,法律界定也相对越容易,两者之间的差异也越小。
但对于工程界来说,这种自然属性的理论计算与实际相差很大,时效性也更差(建筑要50-70年),地震更是很随机的事。
工程界的很多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人没有证。而很多有证的人,基本不去现场。如果当时出了事的话,那现场无证的管理人员,与挂 证的人,都要负法律责任。但时间要是长的话,现场的人可能根本就无法追述了,挂 证的人倒是可以通过备案资料追述。
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谁获益最大,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谁有证、谁签字,谁就有更大的责任。
在目前的中国,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自然因果关系严重不符,和自然因果关系不符的法律,也必然不会有向好的方向发展。
项目负责人能管理企业老总吗?敢违背老总的意图吗?
监理单位是独立的吗?都是甲方招过来的,敢违背甲方的意图吗?
下面的质检员、材料员,敢反对项目经理吗?说个不字,立马走人,最终饿死。
中国的工程质量要是提高,要加大老总的责任,这才是根源。
要是项目负责人制,只能适得其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的实际人员,迫于生活压力与上下级关系,根本就做不了主。但出了问题就罪责难逃,而真正获益最大的人,却可能除了经济损失外,其他的到没责任了,大不了换个牌子,换个法人重新开张。倒行逆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