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烟囱和水塔 E\H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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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 本章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粘土砖烟囱和砖筒、砖柱支承水塔。 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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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 评定独立砖烟囱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烟囱的上部各部位。 9\RSJG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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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 砖烟囱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es@_6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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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完好:完好或上部轻微裂缝。 0Qvbc}K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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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微损坏:上部轻微裂缝。 PLR[nB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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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等破坏: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顶部有局部剥落。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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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破坏:筒身断裂、严重错位或掉头。 O1I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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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倒塌:筒身折断,残留部分严重错位或酥裂。 4jefU}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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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评定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筒、砖柱。 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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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 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O,6U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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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完好:砖筒或柱完好。 N%!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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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微损坏:砖筒个别部位或个别砖柱轻微裂缝。 ~;O|$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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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等破坏:砖筒或部分柱明显裂缝。 )K.~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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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破坏:筒壁严重裂缝并错位,多数砖柱严重裂缝或酥碎;水柜移位。 s@sRdoT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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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倒塌:水柜塌落。 IBWU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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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T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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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条 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建筑现造价并考虑其老旧程度适当折减进行计算。 $A\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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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 单个建筑各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建筑现造价的下列百分比采用: x'_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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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完好:0—2%,平均取1%;其中完好者取0% WCT}OiL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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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微损坏:2—10%,平均取6%。 bI.LE/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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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等破坏:10—30%,平均取20%。 rtf\{u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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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破坏:30—70%,平均取5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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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倒塌:70%—100%,平均取85%。 3Z#k9c_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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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条 建筑损失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pMbk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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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个建筑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j|"#S4I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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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成10年以内者,取0.9—1.0; e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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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成10—25年者,取0.7—0.9; B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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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成25—50年者,取0.5—0.7; 0A\OZ^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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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成50年以上者,取0.2—0.5;破旧危房宜取下限。 wJM})O%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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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类建筑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o\P7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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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出不同建成年限建筑在该类建筑中所占的比例;一般房屋以面积计算,烟囱、水塔以个数计算; ,> lOm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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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上述比例分别乘以相应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求和后得到平均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 8enlF\I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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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 每类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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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不同破坏等级的实际面积(或个数)分别乘以本章第9.2条 规定的平均损失百分比。得到相应的损失面积(或个数),求和后得到总损失面积; PjZsM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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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总损失面积乘以平均单位现造价,再乘以本章第9.3条 规定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得到该类建筑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 7YT%.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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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条 一个地区(城镇、小区、乡、村),建筑地震破坏总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该地区各类建设地震破坏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h`n,: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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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rZ`ob 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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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TQXE: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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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重构件:承受竖向荷载的构件; 0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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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承重构件:隔墙、填充墙、围护墙等; 3T^f#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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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属构件: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及其它装饰构件。 GlkTp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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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本标准涉及破坏数量的用词: ZHT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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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是指5%以下; d_s=5+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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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是指30%以下;多数:是指超过50%。 P{j2'g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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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t7?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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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tKOTQ8i4